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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之道试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之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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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对企业、市场干预多,间接的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形成,整体上仍是政府经济,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的越位、错位行为并不鲜见。(二)市场民族地区在获取资产、基本公共服务和进入市场的机会方面处于劣势,险恶的自然条件又提高了经济发展成本,更导致民族地区的贫穷。民族地区同外部区域进行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成本之高
【摘 要】民族地区由于其生态环境的恶劣性、自身条件的局限性,单凭政府一家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已经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借鉴当今的治理理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应成为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体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治理; 民族地区; 参与主体; 治理框架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9 -0209-01

一、治理与环境治理

治理在20世纪90年始于英语世界社会科学流行开来。发展至今,一般认为治理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政府未必起主导作用的、社会各方参与合作的过程。对政府而言, 是从统治到主导的变化; 对社会各方而言, 是从被动服从到主动参与的变化。 、分权、参与、协商、合作成为治理理论最核心的内涵。环境治理理论建立在治理理论基础之上,是指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公民社会部门根据一定的治理原则和机制进行环境决策,公平和持续地满足生态系统和人类的目标要求。环境治理强调公民社会和公众参与环境决策,追求的是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协同治理环境的合作格局,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目标等实施对环境问题共同治理。

二、民族地区环境治理的特殊性表现

(一)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更为恶劣

我国民族地区绝大部分位于生态环境脆弱区,其中宁夏、西藏、青海、贵州是全国生态最脆弱的地方。中国四大生态脆弱带,即高寒、沙漠、黄土、喀斯特多分布在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相比较,区位偏僻、自然条件恶劣和生态脆弱此成了民族地区发展的先天障碍,西北干早区的沙漠化和盐源于:毕业论文指导记录www.7ctime.com
渍化,黄土高原、云贵高原的土壤侵蚀,西南地区的滑坡、泥石流等生态灾害不断吞噬与消解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成果。

(二)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的管理失当

政府官僚体系的管理失当也是严重影响生态治理效果的原因之一。在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作方面,也存在一些体制上的问题。2003年民族地区单位行政管理费支出实现的GDP相当于全国水平的61.3%。民族地区政府行政效率低下,与全国差距很大。本来捉襟见肘的财政收入用于供养大量吃“财政饭”的党政人员,也造成了行政人员人浮于事,办事效率低。低效率的制度安排使得要素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其中相当大的部分必然转化为沉没成本。

(三)民族地区环境治理的资金短缺

民族地区长期以来资金短缺,投资不足的情况十分严重,从1999年至2003年的4年间,民族地区财政年年入不敷出,平均每年增加财政赤字250亿元。民族地区生态治理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支持,2001年,在全国六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55.67%,而其他资金只占14.4%。财政投入的重点是大的生态治理工程,难以覆盖整个民族地区,且财力也十分有限,实际投入金额与生态治理所需金额的差异仍然很大。。

(四)民族地区民众受教育程度低,环保意识不强

民族地区落后不仅仅表现在经济上、技术上、生产力发展水平上,更严重的是表现在人们的思维方式、观念和意识上。受朴素集体主义和原始平均主义的影响,缺乏发展意识和竞争观念,崇尚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不愿也很难接受新观念和新事物,存在严重的等、靠、要思想,期望出台的民族地区优惠政策越多越好。落后的意识观念导致了民族地区民众生态产权意识模糊,生态保护意识薄弱,也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政府的环境治理。

三、民族地区环境治理的参与主体

(一)政府
民族地区由于其政府职能的广泛性,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政府机关和行政人员队伍的庞大性,决定了政府在民族地区全社会的主导性地位和巨大影响力。政治力量在民族地区发展方向和具体的经济政策、生态建设和社会规范的运行中都具有绝对的影响力。但民族地区政府机构规模庞大,行政审批事项、内容过多,对企业、市场干预多,间接的宏观调控体系尚未形成,整体上仍是政府经济,政府在行政管理上的越位、错位行为并不鲜见。
(二)市场
民族地区在获取资产、基本公共服务和进入市场的机会方面处于劣势,险恶的自然条件又提高了经济发展成本,更导致民族地区的贫穷。民族地区同外部区域进行经济、技术、文化等方面的交往成本之高,很大程度上使其成为一个经济、技术、文化等独立发展的孤岛,远不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这就限制了、税收、补贴、押金、补偿费等论文导读:公民社会和NGO为主体的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的过程。在我国尤其是民族地区当前环境治理结构中公民社会的力量较为薄弱,影响十分有限,应进一步扩展民族地区社会环境权益、包括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索赔权和环境议政权等,重新认识NGO在环境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放松管制,给NGO的成长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
有关金融手段的发挥,市场在引导和激励社会经济活动主体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措施上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三)NGO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环境NGO己经成为推动我国环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自新世纪,中国环境NGO逐渐呈现出“倡导者”的角色,他们在推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开展环境社会监督等领域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表现出联合行动与倡导的明显特征。民族地区环抱NGO在云南分布最多,其次在内蒙古、青海等省份。这些NGO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公民
公民是生态环境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与政府、企业一起构成了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结构体系。但在民族地区,“安土为本”的小农观念;“小富即安”的发展观念;“轻视知识”的经验观念;“挥霍浪费”的消费观念等长期封闭落后社会状况相适应的习惯、道德规范、行为规范和价值观,使公民个体自发性参与出现了内在困境。民族地区公众个体参与动力的不足,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文明(或文化)基础缺失,造成的公众本身应有的参与客观价值却无参与行为的主观需要的一种矛盾状态。

四、民族地区环境治理的框架分析

(一)坚持政府在环境治理的主导地位同时逐步改变其观念和做法

在治理的逻辑结构中,公共权力仍旧是其最为核心的概念。单靠市场机制解决不了民族地区的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良性耦合问题,政府必须通过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来启动和推动民族地区的发展。民族地区政府更要改变自身种种落后观念和做法:一是政府职能上,发挥宏观规划、经济调节职能,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二是观念上,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经济、社会、自然生态协调发展的观念。把握好政府管理与市场配置的关系,防止政府“越位”、“缺位”。

(二)建立社会支持体系支持政府的环保作为

环境治理思想的演变和发展其实是一个逐渐强调以公民社会和NGO为主体的社会力量在治理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的过程。在我国尤其是民族地区当前环境治理结构中公民社会的力量较为薄弱,影响十分有限,应进一步扩展民族地区社会环境权益、包括环境监督权、环境知情权、环境索赔权和环境议政权等, 重新认识NGO在环境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放松管制,给NGO的成长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发挥社会支持体系在环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引导企业参与环保

从政府环境管理的角度,不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强化现有的某些经济手段和措施,同时应该尝试引进和发展有效的环境经济激励手段以及自愿性手段;对于企业而言,应该积极转变经营模式,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进行技术革新。同时,还应该积极履行环境责任,把其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龙献忠、杨柱.治理理论:起因、学术渊源与内涵分析[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4).
夏光.环境政策创新[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