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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营“民营银行梦”美梦还是噩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686 浏览:96460
论文导读:
自今年7月份,国务院发布金融“国十条”以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玻璃门”正在被监管层逐步开启,引来了无数民间资本竞相淘金。
据统计,目前同民营银行“扯”上关系的上市公司已达几十家,且数字仍在不断增长中。至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核准公告统计,从7月份到目前已经有23家民营银行名称得到核准,其中10月份就有11家民营银行名称获核准,包括苏宁银行、客商银行、赣商银行、汉唐银行、粤商银行等。
“金矿”还是“红海”
9月份以来的资本市场,可以看出,除了上海自贸区概念股外,还有一个颇为市场追逐的热点便是民营银行概念股已经成为市场追逐的热点,只要有上市公司发公告称将创办民营银行,股价随后必定扶摇直上。
民间资本蜂拥进入银行业,与银行业利润的丰厚不无关系。民生银行行长洪崎曾直言:“利润高得不好意思公布。”就在经济增速有所下滑的上半年,我国银行业的利润依然可观。上市公司半年报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16家上市银行净利润总和占全部上市公司净利润总和的一半以上。
如此高的回报无疑让民间资本眼馋,只是以前迫于办民营银行的政策闸门久叩不开只能作罢,现在玻璃门即将开启,民间资本的蜂拥而入就不难理解了。
汇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刘吉民1994年就进入金融业,目前集团旗下业务有小额贷款、典当借贷、贷款担保、资产管理等,创办一家民营银行也是刘吉民一直的梦想,而此次政策放开,让他觉得怀揣已久的梦想有了实现的可能。他表示,创办民营银行政策的放开,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就像是发现了新“新大陆”。他认为新型金融是21世纪含金量最高的金矿,是一个可以投资的好项目。
刘吉民判断,目前社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还是非常源于:免费论文网站www.7ctime.com
强烈的,尤其是农民、个体户、中小微企业,只要能很好地满足这部分群体的金融需求,银行业就能够获取合理的、可观的利润。
与民营企业家的热心追逐不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却对媒体直言:“现在银行业已经是红海,银行的竞争已经白热化。”
民营银行风险有几何
刘吉民说,目前银行相关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办公地点等均准备就绪,资金规模也从最初的6亿元提高到20亿元,筹备的银行有望成为山东省首家民营银行。不过民营银行申办细则迟迟未出,让他有些担心。
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秘书长李宪铎则表示,相对于这种担心,民营银行更应该对经营的风险予以足够的重视。他表示随着利率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利差垄断下的银行暴利时代将随之终结。对于民营银行而言,如果存款保险制度不能及时推出,民营银行就很难获得储户的信任,这会大幅提高民营银行的存款成本,削弱民营银行的盈利能力。
银行业丰厚的利润不仅吸引了刘吉民,也吸引了很多民营企业家的青睐,政策的放开使得民间资本创办银行的热情持续高涨。
目前已有二十余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要创办民营银行,对此刘吉民认为,有的企业可能更多地看到银行业的高利润,但是对风险的评估是否充足还很难说。
有业内人士就指出,民间资本对于经营银行业的风险还没有足够的重视,作为监管者应当制度先行,为银行业建立起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尽管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为市场经济中竞争淘汰的企业提供了可遵循的法律框架,但金融机构并未纳入其中,此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尽快推出就极为紧迫了。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我国银行业一直是国家信用机制作担保的,即使是一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农村信用社,考虑到其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旦破产将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震动,一般都采取兼并重组、政府注资、接管、托管的方式予以处理,而不会启用破产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表示,在一个市场化的环境中,没有一家银行破产是不正常的,应通过建立破产制度这种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既对公众进行风险意识教育,也能降低银行破产对市场的震动。
利益输送风险待化解
一些民营企业家乐观地认为,只要获得民营银行牌照,就可以通过吸收公众存款,解决横亘在自己面前的融资难题。刘少军则表示,获得银行牌照并不是将原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法化”。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法规对同一借款人的比例都有严格的限定。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论文导读:商业银行有利害关系的人利用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为自己谋私利,并因此损害银行的利益,法律就对包括银行管理人员在内的“关系人”作出了规范,而随着民营银行的放行,仅有对“关系人”的规范是不够的。“民间资本如果抱着圈钱的企图进入银行业,就可能通过下属企业、关联企业等一系列复杂的产权关系规避法律对‘关系人’的规
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不过这并不意味可能在民营银行身上不会上演利益输送、不公平关联交易等情景,刘少军对记者表示,随着申办民营银行政策的放开,很多法律法规还需要完善,比如说,应当对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进行新的司法解释。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2003年曾进行过修正。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所言的“关系人”,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刘少军介绍说,商业银行法起草制定时的背景是国内银行业的主体都是国有银行,尚不存在纯粹的民营银行,为了防止与商业银行有利害关系的人利用其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为自己谋私利,并因此损害银行的利益,法律就对包括银行管理人员在内的“关系人”作出了规范,而随着民营银行的放行,仅有对“关系人”的规范是不够的。
“民间资本如果抱着圈钱的企图进入银行业,就可能通过下属企业、关联企业等一系列复杂的产权关系规避法律对‘关系人’的规范,一旦这些非公平的关联交易行为出现问题无法归还贷款,就会对银行的经营带来巨大的风险,进而损害储户的利益。为此,商业银行法应该引入‘实际控制人’概念。”刘少军建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