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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辩证法角度剖析“碳关税”征收原因-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207 浏览:34134
论文导读:刊,2009(9)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Howard,L.Parsons,MarxandEngelsonEcology,GreenwoodPress,1977,PXL
【摘要】本文从辩证法的角度深入剖析了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意图。“碳关税”的征收在一定意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是通过本质研究,结合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充分体现了WTO世界贸易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两对不可调和的主要矛盾: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的矛盾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
【关键字】“碳关税”,可持续发展,贸易保护
“碳关税”一词由来已久,最早是由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的,直到2009年法国提出在2010年对国外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同年美国通过《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规定从2020年美国对相关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碳关税”的提出原因不单单是为了缓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但实质上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

一、“碳关税”———从“二元论”走向“主体论”

从传统到现代,对于人类和环境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过分强调人类的能动作用,过分强调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改造,过分强调人类对自然界的索取,认为自然界是人类的私有财产,无限度的拔高了人类的地位。。碳排放的直接结果就是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增加了30%。温室效应危害是广泛而又巨大的。以中国为例,以中国为例,到2050年,专家预测,中国沿海有近48个城市,9.2万平方千米的土地将受到淹没的危险,大约有6700万人口将要背井离乡。
“自然中心主义”却是过分强调了自然的地位,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自然中心主义”正是在全球性的环境和资源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过分的强调自然的主体作用,抹杀了人类的能动性作用。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在此再一次的论证了“自然中心主义”谬误。
以上从碳排放的角度对“二元论”的批判后得到,“碳关税”的征收正确的坚持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人类主体主义”。“人类主体主义”认为人和自然是辨证统一的。通过实践活动,人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把握自然,将人类主体和自然界有机的结合起来。“碳关税”的征收在于修正人类利用自然的过程和生产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对环境的危害,以规则来约束人类的生产活动,使其符合自然规律。

二、“碳关税”贯穿了保护主义与自由贸易的矛盾

哲学要求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分析“碳关税”后得到了现有世界贸易组织下两对不可调和的主要矛盾:保护主义和自由贸易的矛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的矛盾。
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理由是发达国家采取相关措施比如为氧化碳定价、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以应对气候的变化时,发达国家的富碳产品的生产成本明显提高,使得目前还未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生产同类产品的时候,有了相对的成本优势和优势,从而削弱了发达国家富碳产品的世界竞争力。美国等发达国家希望以保护环境发展低碳经济的名义,对发展中国进行所谓的环境监督,以此来增加发展中国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成本,限制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的出口贸易,以责任的名义构筑贸易壁垒。

三、“碳关税”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

“碳关税”同时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一不可调和的矛盾。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基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由于发展中国家具有产品的优势和成本优势,致使发达国家的富碳产品失去了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美国等发达国家希望以保护环境发展低碳经济的名义,对发展中国进行所谓的环境监督,以责任的名义构筑贸易壁垒。
而且,发达国家通过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已逐步将本国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毫无疑问,受“碳关税”影响最大的便是发展中国家中的出口大国。
马克思主要要求我们在正确处理事物中,坚持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坚持两分法,防止片面性。美国仅仅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出台的“碳关税”措施统一对进口产品超过碳排放标准征收“边境调节税”,未考虑到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济,而采取“一刀切”的措施只会增加实际操作的难度。

四、坚持辨证的对待“碳关税”

马克思主义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强调人要在适度的范围内实现对自然的利用,决不能超越自然规律,人类对自然的过分索取将遭到自然的无情报复。征收“碳关税”从某种意义上时认识到了人类的行为已遭到自然报复如全球温室效应,要求扭转局面改变现有状态,,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和自然环境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www.7ctime.com
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作为世界的一份子,当世界面临气候恶化、环境破坏、全球变暖的危机时,我国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有了“碳关税”的压力,更加迫使我国主动提高本国国内减排标准,既能保护环境,又能体现我国大国形象。但发展中国应团结一气,运用WTO规则保护自身利益。
根据矛盾的普遍性原理,美国所提出的“碳关税”措施过于一刀切对所有国家采取相同的排放标准,且标准设定过高,未考虑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违反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但发展中国家也应适应绿色贸易潮流,在遵守自然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力性,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扭转在绿色贸易发展中的被动局面。
参考文献:
郭毅、张硕.《碳关税:责任监督还是贸易壁垒》(J),《WTO经济导刊》2009(9)
陈新平.《美国征收“碳关税”的真实意图与我国对策》(J),《中国财政》2009(21)
[3]张中祥.《美国拟征收碳关税中国当如何应对》(J),《国际石油经济》2009(8)
[4]郭毅,张硕.碳关税责任监督还是贸易壁垒[ J].WTO经贸导刊,2009(9)
[5]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6]Howard, L. Parsons, Marx and Engels on Ecology, Greenwood Press, 1977,PX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