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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水资源浅析水资源利益公平分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715 浏览:107073
论文导读:
【摘要】我国水资源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不同地区间分配不公、不同行业间分配不公以及在代际间的分配不公。本文尝试在对水资源利益分配不公的本质原因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借鉴罗尔斯正义论的两大原则,提出参与和生态补偿两项建议,以期对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审思。
【关键词】水资源 环境正义 公平分配
水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影响我国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水资源利益分配公平与否对于我国战略发展规划的实现影响巨大。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工农业生产的加速发展,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恶化问题日益严重,认识和探讨水资源利益分配中的公正问题很有必要。

一、水资源利益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

自然形成的水资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分配不均衡的,因此水资源利益的后天分配对自然形成资源禀赋的不公进行有效的正和调节。目前我国水源利益分配不公的主要表现可概括如下:

(一)地区间分配不公

这主要表现在江河的源头和中下游流域间的水资源利益矛盾:一方面,源头人民为保护生态环境不仅要投入资金治理,而且要限制自身产业发展,必然要承担不小的损失;另一方面,中下游地区可以直接享受丰沛的水源发展工业而不用为生态效益付费,这也无疑加大了中下游地区的用水量。

(二)行业间分配不公

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人们总会向有高收益的行业加大投入,对水资源的分配也不例外。因此,工业和城市挤占农业和农村用水就成为必然结果。同为工业的企业也会因为经济效益的高低而受到不同的用水待遇,即便是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也得到惠顾,这进一步造成了我国水资源利益的分配不公。

(三)代际间分配不公

近现代人类为了自身发展,过度的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而不知节制,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自然的水循环过程,即便水是可再生资源也会由于“时间的偏爱”导致水资源衰竭和水环境退化。现代人提前消费了过多的水资源,后代人又无法对此产生,这对后代人类的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水资源利益分配不公的原因

任何不公平的现象背后总有深层次的理论因素支配其产生,水资源利益的分配不公也是如此。而深受其影响的莫过于传统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理论了。
(一)受传统自由主义影响,人们将个人的天赋权利当作价值核心,认为个人对利益的追求是合乎道德的
这使得集体和个人认为公共资源是无限的并且可以廉价获取,因为不论如何,国家总会对资源利用的负效应买单。人们寄希望于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来调节此行为,而市场以私权利为主要调整对象,并不能解决水资源利益的分配问题。

(二)功利主义认为,为保证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得到实现,少数人的利益可以被侵害

按照这样的逻辑,政府有足够的借口在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上选择自己的价值偏好。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在分配水资源时,政府必然将偏袒能产出高效率的地区和行业。又加上我国现存水资源的管理机制不健全,导致了政府在作出决策时的不公倾向。

三、罗尔斯正义论对水资源利益公平分配的启示

传统自由主义过度强调个人的天赋权利而不加限制,这会造成权利和平等之间的对立。功利主义使用最大幸福原则作为他们的行为准则,为了追求社会整体的效益最大化而肆意侵害少数弱势群体的利益,似乎更不可取。针对上述两种理论的缺陷,罗尔斯在去粗取精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正义理论。正义理论包含两个原则:“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一是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二是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在第一个原则中所表述的,基本上是政治社会中公民的基本自由精神,宣示所有人类都有平等的自由追求幸福人生,不管是在政治上或法律上,都应给予所有人平等的对待。这个原则维持了自由主义一贯捍卫自由的价值观。罗尔斯在第二原则上强调“惠顾最小受惠者”,他指出,为了达成对每个人都有利的目标,必须从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一组人的观点来看不平等的分配才可能实现社会平等的理想,因为平等的概念会要求我们先去满足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需要。
依据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而行使平等权利最好的方式就是参与。政府论文导读:
领导永远面对着这样一个困境:一方面,人们期待他们找到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人们不相信政治和政治体系,因为政府作为强势的利益集团,总会极力利用政治过程达到增加本集团利益分配的目的。草根群体仅仅要求在影响他们自身利益的决策过程中扮演相应的角色。他们想利用参与的为自己工作。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的参与决策程序既是社会正义的条件也是其元素,它同时挑战了制度化的排斥、承认缺失的社会文化和当今的分配模式。因此,水资源利益公平分享的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开、查询、使用都应有规范的渠道,政府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免费向公众提供,保障公众能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还要建立完善的听证制度,使公众最大限度的参与其中行使自己的决策权,以促进和监督水资源利益的公平分享。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原则凸显了对社会中弱势族群的关怀,主张社会不应为了让一些人分享较大的利益而剥夺其他人的权益,只有“惠顾最小受惠者”才能算做正义。尽管这样的理论对于这个弱肉强食的现存生存法则而言太过理想主义,但我们仍想试图借用相关回馈制度使得环境利益的不均达至平衡的状态,水资源的生态补偿则是一个很好选择。水资源的生态补偿是指运用政策和法律手段,通过资金、政策、制度、实物、技术、产业等补偿方式,让水资源利用的受益者及破坏者对水资源的保护者和治理者提供补偿,以期实现水资源经济、社会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实施补偿时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引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水源地水质与水量,进而影响补偿标准;二是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对相对落后地区给予政策倾斜;三是进行公平性分析,以确保坚持公正与公平的原则。除此,还要完善对水资源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及评估、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水资源生态补偿效益评估机制等。
参考文献
孟浩,白杨,黄宇驰等.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刘,孙永广,顾树华,何建坤.水资源分配冲突的博弈分析[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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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约翰·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作者简介:张玥(1988-),女,汉族,陕西渭南人,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方向:环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