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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卖方FOB与FCA贸易术语下卖方义务比较分析书写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350 浏览:18499
论文导读:
摘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FOB一直是使用最频繁的术语之一。而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的FCA术语应运而生。本文就FOB和FCA术语下卖方的义务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期对国际贸易的实践有所启示。
关键词:FOB术语;FCA术语;卖方义务
1001-828X(2013)11-0-02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的选用是至关重要的,这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所需要承担的义务、费用和风险就不同。在贸易术语的应用中,FOB一直都是使用最广的术源于: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语之一。但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广泛运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开始受到越来越多进出口商的关注。因此,国际商会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简称INCOTERMS2010)中也适时地对一些贸易术语进行了修订,增加了适用于集装箱运输的FCA术语。本文将对这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的义务进行对比,以期对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的选择有所帮助。

一、INCOTERMS2010对FOB和FCA的解释

FOB(FREEONBOARD)“船上交货”,该术语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是指卖方将货物放置于指定装运港由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即为交货,当货物放置于该船舶上时,货物灭失或损毁的风险即转移,而买方自该点起负担一切费用。FOB贸易术语不适合在装上船之前转移风险的情形,比如在集装箱堆场交付,在该情形下,应该采用货交承运人的贸易术语。
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该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定地,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运送人或其他人即为卖方完成交货。当事人最好能够清晰指定交货地点,风险在该地点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FOB和FCA术语下卖方义务的相同点

FOB和FCA均属于“F”组术语,因此,在卖方义务方面有很多相同之处。

(一)卖方的一般义务

FOB和FCA术语均规定:卖方必须要提供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及商业,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符合证据。A1至A10项中所提及的任何单据,如当事人有约定或已有惯例,均可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二)运输与保险合同

对于运输合同,FOB和FCA均规定:卖方并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买方请求或有商业惯例,且买方没有在适当时间内做出相反的指示,则卖方可以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但是需要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无论何种情形,卖方均有权拒绝订立运输合同,但应及时通知买方。
对于保险合同,FOB和FCA均规定:卖方并无对买方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然而,卖方必须要应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如有的话),提供买方保险所需相关信息。

(三)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当需要通关手续时,卖方必须要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并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通关手续。
卖方必须支付货物出口所需的通关手续费用,以及出口应支付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四)通知义务

FOB规定,由买方自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就已依据条款规定交付货物一事,或该船舶未在约定时间内承载货物一事,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FCA规定,由买方自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就已依据条款规定交付货物一事,或就买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因未于约定时间内接管货物一事,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这两条规定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是有差别的,但对于卖方“通知义务”的规定本质上是一致的。
(五)象征货
FOB和FCA均属于象征货,即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承运人之后,并向买方提供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也就是说,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时向买方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因此,象征货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

三、FOB和FCA术语下卖方义务的不同点

(一)风险转移的分界点

在INCOTERMS2010之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FOB术语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装货船的船舷,也就是说,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及损失,货物越过船舷,风险便转移给买方。但是在国际贸易的实际操作中,把“船舷”作为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分界点通常是很难区分的。因为将货物从码头装到船上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操作过程,而“船舷”是一个“想象中的点”,所以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的分界点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INCOTERMS2010中就将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点由原来的“货过船舷”改成了“将货物放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上”。显然,这个新的标准更有利于买卖双方明确划分各自的责任,在实践中便于操作。
而在FCA术语下,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予内陆承运人或买方指定的其他人,风险也由此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对比FCA术语和FOB术语下的风险转移分界点,主要有两点区别:第一,FCA术语下卖方在内陆货交承运人之后就完成了风险的转移,比FOB术语下的风险转移时间提前,卖方可以提前完成交货义务,不需要承担货物从内陆到货物装上船这一段的风险;第二,在FOB术语下,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后便已经对货物丧失了实际控制权,但卖方还需承担货物装上指定船舶之前的一切风险,因此,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点与承托双方的责任划分点不在同一点上;而在FCA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点与承托双方的责任划分点在同一点上,即货交承运人时。

(二)卖方费用的负担

在FOB和FCA术语下,卖方所需负担的费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第一,内陆运输的运费和保险费的不同。因为在FOB术语下是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的,因此,卖方需负担货物从工厂的仓库运至装运港的运费和保险费。而FCA术语下,卖方只要将货物运至内陆的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即可。通常在使用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交货地点的选择是在卖方的仓库,这样,卖方便无需承担货物运至装运港的运费和保险费。
第二,装卸货费用的不同。在FOB术语下,卖方需负担装运港的装船费用。而在FCA术语下,针对不同的交货地点,卖方所需承担的装卸费用也不一样。如果是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则卖方需负担将货物装上承运人所提供的运输工具的费用;如果不是在卖方所在地交货,卖方只需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交予承运人,不需要承担货物从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然后装上承运人的运输工具的费用。
(三)提供的论文导读: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虽然“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了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但并不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在FOB术语下,是买方投保,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
运输单据
FOB和FCA两个术语对于运输方式的规定是不一样的。FOB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而FCA术语对于运输方式的选择则更加灵活,可以是单一的运输方式,也可以是海上运输、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管道运输等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国际多式联运。因此,FCA术语对于运输方式的适用范围更广,更能满足内陆出口企业的需求,实现“门到门”的运输服务。因此,卖方在这两种术语下需要提供的运输单据也不一样。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
由于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因此FOB术语下对应的运输单据就是海运提单和海运单。因为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无需凭海运单,只需出示适当的明就可以提取货物,且托运人有权在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之前的任何时候书面变更收货人,实现对货物的支配。而海运提单是具有物权特征的凭证,即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因此,在FOB术语下,买方通常要求卖方提供的是海运提单而不是海运单。
由于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牵涉到的运输单据种类也会比较多,具体的运输单据是根据合同中具体选用的运输方式而定的。但由于近年来国际多式联运的普遍使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是该术语下比较常用的一种运输单据。

(四)交单结汇时间

对比上述的FOB与FCA术语下的运输单据可以发现,FOB术语下的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的,而FCA术语下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接管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因此,与海运提单相比,国际多式联运单签发的时间更早,这对卖方是有利的,卖方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前取得货款,这提高了卖方资金周转的速度,减少了利息成本。

(五)“仓至仓”条款待遇的享受

“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虽然“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了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但并不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承保范围之内的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负责赔偿。
在FOB术语下,是买方投保,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如果货物自卖方仓库运至装运港船上之间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该损失需要卖方承担,并且卖方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为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货物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在这个过程中,风险还没有发生转移,投保人即买方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卖方却不是被保险人,因此,卖方无法享受“仓”至“仓”条款的待遇,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3]。
但在FCA术语下,如果选择卖方仓库交货的话,在卖方货交承运人之后,买方就开始享受“仓”至“仓”条款,而卖方也不需要承担任何保险“真空区”的风险。
参考文献:
李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及适用[D].华东政法大学,2012.
马得懿.FOB条件下卖方风险问题研究——以托运人制度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8(04):104-113.
[3]韩润娥,杨德智.风险规避与内陆出口方贸易术语的选择——以FOB与FCA贸易术语为例[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07):71-72.
作者简介:桂嘉越(1985-),女,湖南永州人,讲师,从事国际贸易方向的研究。摘自:毕业论文 格式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