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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放权欧盟碳排放权分配系统初探及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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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建立了我国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但由于施行时间较短,分配体制并未成熟。碳排放权分配机制是未来开展碳排放配额交易市场的核心支撑体系。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下的分配机制发展成熟且成效显著,具有较强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欧盟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机制与特点,结合我国现有分配制度,为完善我国碳排放分配模式提供建议。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启示
1674-2265(2013)09-0032-06
一、引言
随着全球温室效应问题影响的加剧,各国开始寻求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途径。我国已以《“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为基础建立了碳排放权分配体系。但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产业结构转型的初期,我国的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并未成熟, 仍旧存在市场机制作用不明显、相关支撑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作为全球碳排放分配体系中较为成功的范例,欧盟碳排放分配体系具有公平性、灵活性、标准化的优势,对我国碳排放权分配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深入探究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的分配模式、作用机制以及优势特点,研究其成功的具体原因。同时,通过将我国“十二五”方案与欧盟分配体系对比,寻找二者相似点,借鉴欧盟分配模式经验为完善我国碳排放权分配体系提供借鉴。

二、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

欧盟十五国在2011年已经将减排目标完成至1990年(基期)的14.9%,超额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任务。欧盟减排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其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行的多项举措。其中,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交易系统下的核心子系统,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为交易系统构建了标准化的分配模式。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概述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EU ETS)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系统以《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为核心原则,以欧盟2003年37号令(Directive 2003/37/EC)法规为法律框架。这是全球第一个基于公司层面的交易系统,其交易总量占全球碳排放配额交易总量的80%以上。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核心交易原则为“总量控制交易原则”(Cap and trade),参与国①按照欧盟委员会下发的国家配额②灵活地对交易系统涵盖的生产部门进行分配,生产部门严格按照分配的配额排放二氧化碳或等量的其他温室气体。对于超过配额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生产企业可以于交易系统内通过竞拍获得额外配额。当免费配额与额外配额仍旧无法满足实际排放量时,欧盟委员会将对排放企业予以罚款。自2008年起,每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罚款金额由原有的€40上升至€100。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降低碳排放的作用主要由市场竞价机制引起。由于免费发放的配额逐年减少以及高额罚款的约束,企业只能通过竞价来获得相应的生产配额。通过降低总体配额,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可以控制竞价配额造成市场稀缺,从而提升购买配额的边际成本。当使用清洁技术的边际成本低于购买配额的边际成本时,理性企业会选择使用低能耗的清洁技术,从根本上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

(二)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概述

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能够有序开展的必要前提。该分配体系涵盖了欧盟45%的碳排放量,其主要分配对象为参与国的能源生产行业以及包括炼油、冶金、化工、航空在内的能源密集型企业。
分配体系分三阶段实施: 2005—2007年的第一阶段为适应过渡阶段;2008—2012年为第二阶段,其主要目标是帮助欧盟成员国适应新的减排系统并初步达成《京都议定书》中“较1990年排放量减排8%”的目标;2013—2020年为第三阶段,其减排目标设置为“至2020年总体排放量相比1990年排放量下降20%”。
系统内总体配额由欧盟委员测算确定。前两个阶段按照《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要求,年平均配额分别为22.9850亿吨以及20.8650亿吨等量二氧化碳。2013—2020年总体配额则以20.3915亿吨等量二氧化碳为基量,逐年递减

1.74%。

欧盟碳排放权的总体配额由免费配额与市场拍卖两部分组成。欧盟2003年87号令规定第一阶段的免费发放配额不得低于总量的9论文导读:
5%,第二阶段的免费发放配额不得低于总量的90%。拍卖份额由第三阶段起将大幅上升,超过40%的总量配额将用于拍卖。
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的配额分配按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展开。在初始阶段,各成员国向委员会上交国家分配计划(Na源于:论文网站大全www.7ctime.com
tional Allocation Plan)。 欧盟委员会基于总体排放配额审批调整各国配额,将各国初始配额的免费配额部分下放各成员国,再由成员国向国内受监管企业发放欧盟排放配额(EUA)。剩余的初始配额将被汇总,汇入到交易系统作为竞价配额。其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1. 国家分配方案的制定。在前两个阶段,国家分配计划的制定主要由各成员国自主完成后交由委员会审议。各成员国以《京都议定书》下减排目标为主要参照,结合为新进入者、法律以及外部竞争条件的改变而预留的配额等标准,制定本国的排放配额。
欧盟委员会并未设立标准化的分配方程,前两个阶段的国家配额由各成员国自行拟定,本文将给出一个估算方式。根据《京都议定书》下各国减排量的分配,假定2008—2012年成员国i的年平均碳排放量为Ei2008-2012,2000—2002年的年平均碳排放量为Ei2000-2002,则两者的年平均差距DE为:
[DE=Ei2008-2012-Ei2000-20036]
按照逐年递减原则,2005—2007年的年排放量可以表示为: [Eik=Ei2000-2002-(k-2002)×DE,k∈(2005,2006,2007)Ei2005-2007=Ei2005+Ei2006+Ei20073+ξ]
其中[ξ]为调整因子,用以表明国家在现有基础上为未来新进入企业、外部竞争、新设立的法规等不确定因素预留的额度,或用于表明成员国考虑到未来可能达成的节能措施而额外减少的排放量。[ξ]由各成员国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设定。
2. 企业分配方案的制定。自第三阶段起配额分配体系将不采用国家分配制度,取而代之的是针对成员国内部企业的分配模式。对交易系统涵盖的生产行业的配额设定上,主流的分配方式有以下两种:祖父原则(Grandfather principal)以及基准线原则(Benchmarking principal)。
(1)祖父原则。祖父原则是以历史排放数据为基准,按照现有的国家配额对特定行业进行分配。假设每个企业的排放量占总排放的比例相同,且减排能力与全国水平相同,则企业现有的配额等于:
[企业历史排放份额历史排放总额×现有国家配额]
祖父原则在前两个阶段被广泛使用,在第三阶段,祖父原则主要应用在对航空业的配额分配上。依照祖父原则,2012年航空企业的总体分配额度等于以2004—2006年平均航空业排放额度为基期的97%。该比例将自第三阶段(2013—2020年)起降至95%,其中82%的总配额用于免费发放、15%用于拍卖、3% 用于保留项目以保障行业内部快速增长及新进入者所需的碳排放(见表1)。
(2)基准线原则。基准线原则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种针对行业新进入者而言;一种针对产品而言。对于新进入者而言,排放配额的分配以现有行业中排放技术最先进梯队的排放水平(一般取领先程度占总体10%的层级)为标准。由于新进入者不存在历史排放数据,无法按照祖父原则进行分配,因此,对新进入者的基准线原则是对于祖父原则的一个扩充。
自第三阶段起(2013—2020年),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将采用统一的标准直接对特定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分配。基准线原则下配额的计算可以表示为:
[配额=基准×基期产品特征×碳泄露风险敞口×调整因子]
其中,基准(Benchmark)表示单位标准下的配额,表示形式为单位产品特征下的碳排放量。按照生产模式的不同,基准可以分为四大类,即产品基准、热量使用基准、燃料使用基准以及生产工序基准。产品基准是使用论文导读:
最为广泛的基准;产品特征是对特定产品性质的衡量,如生产企业特定商品的产量、能源企业产生的焦耳量等;基期产品特征(Historical activity level)则是特定产品在选定基期(2005—2008年或2009—2010年)的产品特征的中位数;碳泄露风险敞口(Carbon leakage exposure factor),指代由于减排政策的高成本、企业转型、宽松的减排政策等引起的排放量的增加。欧盟对每年的碳泄露风险敞口进行统一设定(见表2)。
调整因子按照行业类别可分为针对电力生产行业的调整因子与针对非电力生产行业的调整因子。针对电力生产行业而言的调整因子为固定值(见表3)。针对非电力生产行业的调整因子,由欧盟委员会统一设立。
例如,在2014年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的总体碳排放配额为20.04亿吨等体积二氧化碳的温室气体。假设其分配在非电力行业的配额为40%(8.01亿吨等体积二氧化碳)、分配在电力行业的配额为60%(12.02亿吨等体积二氧化碳),当年非电力行业排放量计算后的总额度为10.02亿吨等体积二氧化碳,则针对非电力行业的调整因子为[8.0110.02=0.8],针对电力行业的线性调整因子为0.9826。
假设某一焦炭生产企业A,2005—2008年历史焦煤产量的中位数为400吨,2009—2010年历史焦煤产量的中位数为450吨。为获得更高配额,企业A使用450吨作为基期产品特征。2014年焦煤产品的生产者可以使用产品基准,基准额度为286吨二氧化碳/吨焦煤产量。由于焦煤产品的生产存在碳泄露风险,碳泄露风险敞口为1。焦炭生产企业可以定义为电力生产企业,适用针对电力生产企业的调整因子,则企业A在2014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可以表示为:
[配额=基准×基期产品特征×碳泄露风险敞口×调整因子 =286×450×1×0.8 =10260吨CO2排放量]

三、我国现行的碳排放权分配体系

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2015年国内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为2010年的17%,并对各省市提出了减排要求(见表4)。根据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减排方案,经济总量较高的地区将承担更多的减排义务。
在“十二五”方案的框架下,我国明确地建立了“以强制减排目标为主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为辅助”的分配模式。目前,全国共批准设立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七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列入交易范围的公司可以基于自愿减排原则出售碳排放配额。在配额分配体系目标评估上,“十二五”明确规定将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地方绩效考核中,并通过完善配套支撑系统实现对于分配制度的进程管理。

四、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欧盟碳排放权分配体系同“十二五”期间我国建立的碳排放分配体系在核心原则上较为相似,都是以强制减排为主导配合市场交易制度。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转移处于起步阶段,碳排放权分配体系尚未成熟。欧盟现行的碳排放权分配体系较为成熟且取得了一定成绩,可以为我国碳排放权分配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一)欧盟碳排放分配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碳排放分配体系为欧盟降低碳排放量做出了显著贡献。所有参与国基本完成了《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的减排任务,欧盟总体提前完成了《京都议定书》中至2012年的减排承诺。这些成效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免费配额与竞拍配额相结合原则催生的市场机制。由于免费配额日益减少、市场供给低于市场需求、粗放生产带来的成本压力上升,迫使企业提升生产技术、优化生产结构,从而催生行业内部的生产技术进步。 摘自: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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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参考文献: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cn/soft/ACRD4CH摘自:硕士论文开题报告www.7ctime.comS.EXE">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上一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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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DB/OL]. .cn/soft/ACRD4CH摘自:硕士论文开题报告www.7cti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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