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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解析光大证券816事件之法律责任不足剖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590 浏览:59846
论文导读:顾8.16事件的前因后果,分析ETF套利交易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解读光大证券管理层的错误行为及其引起的法律责任。【关键词】证券市场;ETF套利交易;法律责任2011年,上证所推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第一只ETF——上证50ETF。此后,上证所陆续推出了上证180ETF、高红利股票指数ETF、大盘股指数ETF、行业ETF等。鉴于ETF及
【摘 要】本文以近期发生的光大证券8.16事件为切入点,回顾8.16事件的前因后果,分析ETF套利交易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解读光大证券管理层的错误行为及其引起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证券市场;ETF套利交易;法律责任
2011年,上证所推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第一只ETF——上证50ETF。此后,上证所陆续推出了上证180ETF、高红利股票指数ETF、大盘股指数ETF、行业ETF等。鉴于ETF及其套利交易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适当地运用这一交易方式已经成为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当局思考的焦点。本文以近期发生的光大证券8.16事件为切入点,回顾8.16事件的前因后果,分析ETF套利交易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解读光大证券管理层的错误行为及其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8.16事件回顾

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左右,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开展ETF套利交易,委托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交易员使用订单生成系统中的“重下”功能对交易涉及的171只权重股票买入订单中未能成交的24只股票进行自动补单。然而,该程序存在严重错误,补单买入24只股票被执行为“买入24组ETF一揽子股票”,并报送至订单执行系统。按照公司规定,该交易员当日现货交易额度仅为8000万元。可是,订单执行系统也存在重大瑕疵,对市价委托订单是否超出账户授信额度不能进行正确校验。最终,系统在2秒钟内,瞬间生成了26082笔预期之外的市价委托定单,并发送到了交易所;累计申报买入股票234亿元,实际成交72.7亿元。这一交易错误导致市场剧烈振动,上证指数迅速上扬,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内的近五六十只权重股瞬间涨停。错误发生后,光大证券未及时向市场披露信息,公司董秘在回应市场传闻时表示:公司并未发生异常。与此同时,光大证券管理层指示其子公司光大期货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全天合计7130手,金额近50亿元。8月30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8.16事件定性为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421万元,处以罚款约

5.2亿元,并对相关当事人也做出了处罚。

二、ETF及其套利交易

ETF(Exchange-Traded Funds)即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ETF兼具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双重优点,投资者既可以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以小的“基金单位”形式买卖ETF基金份额,又可以在一级市场上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必须以一揽子股票(或有少量)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揽子股票(或有少量)。由于同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以在ETF二级市场交易相对于基金单位净值(IOPV)出现溢价或折价时进行套利交易。具体而言,当ETF的市场高于基金份额净值时,投资者可以买入组合证券,以此组合证券申购ETF基金份额,再将该基金份额在二级市场卖出,从而获得套利收益(需扣除交易成本)。反之,当ETF的市场低于基金净值时,投资者可以买入ETF,然后在一级市场赎回ETF基金份额以换取一揽子股票,再在A股市场抛售股票,赚取其中的差价。由此可见,套利机制为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提供了盈利机会,与此同时,连续的申购赎回机制又导致ETF的市场交易与其净值之间不会存在太大的偏差,从而使得ETF的市场交易与标的指数保持基本一致。

三、法律责任解析

8月16日上午,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按计划开展ETF套利源于:论文模板www.7ctime.com
交易。公司交易员进行了三组180ETF申赎套利,前两组顺利完成。11时02分,交易员发起第三组交易,买入180ETF成分股的定单,共计172笔,委托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11时05分,交易员使用订单生成系统中的“重下”功能对第三组交易涉及的171只权重股票买入订单中未能成交的24只股票进行自动补单。然而,严重的系统缺陷导致在2秒钟内巨量错误订单生成并成交。随后光大证券管理层的一系列错误行为产生了包括法律责任在内的严重后果。笔者将光大证券管理层的错误行为及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总结如下。

一、信息误导。

鉴于ETF套利交易的复杂性,程序或者人为因素所产论文导读:可和交易所以及监管部门的同意,否则,管理当局绝对不可自行采取任何交易上的补救措施,以免造成进一步的市场扭曲。8.16事件中,光大证券管理层没有及时向市场披露信息,而是先行指示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以对冲风险。这一操作不仅进一步扰乱了市场,也成为后来证监会将该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的根据。第

三、操纵市场。8.16事

生的各类问题在所难免。这些问题有时不仅影响采用ETF套利交易的公司自身,还会对整个证券市场产生冲击。这就要求事故发生时,证券公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对证券公司而言,管理层应该迅速掌握事情的原委,与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及时沟通,报告因为自身错误而导致的事故。同时,在征得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同意之后,公司管理当局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澄清事实,打消市场的疑惑和恐慌情绪,有效控制事故的影响范围,最大限度地维持市场稳定。遗憾的是,光大证券的相应信息披露不仅不及时,而且故意误导市场——公司董秘在回应市场传闻时表示:公司并未发生异常。证监会的“信息误导”判罚正是基于这一点。

二、内幕交易。

证券公司管理当局理应谋求利润、避免损失以履行对公司股东的受托责任。但是,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必须合法。对于ETF套利交易这样较为复杂的业务,一旦出现失误,公司管理层应该立刻停止交易,调查原因。除非确信对证券市场没有负面影响,并且得到了公司法律部门的认可和交易所以及监管部门的同意,否则,管理当局绝对不可自行采取任何交易上的补救措施,以免造成进一步的市场扭曲。8.16事件中,光大证券管理层没有及时向市场披露信息,而是先行指示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以对冲风险。这一操作不仅进一步扰乱了市场,也成为后来证监会将该事件定性为内幕交易的根据。

三、操纵市场。

8.16事件中,光大证券管理层还可能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所谓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具体来说,在《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的操纵证券市场手段中,其中之一即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根据这一规定,8.16事件中,光大证券先动用72.7亿资金买入股票,后动用50亿资金买入股指期货空单,具有巨大的资金优势。同时,光大证券在系统错误地大额购入权重股之后,未向投资者及时披露信息,光大投资者对股市上涨原因普遍感到困惑,整个市场只有光大证券掌握这一内幕信息,即其具有信息优势。最后,光大证券充分利用了上述优势,客观上影响了股市的上涨和下跌,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因此,光大证券这种通过集中资金与信息优势来操纵股票、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有可能涉嫌操纵证券市场。不过,证监会最终认定: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是,事件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纵市场。值得关注的是,光大事件所引发的思考远未结束,监管部门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任重而道远,否则,难保此次意外发生的8.16事件不会在将来被蓄意重演。
参考文献:
杨璐,范军利,符燕艳等.还原光大7

2.7亿交易事故[N].财新《新世纪》,2013-08-26.

中国证监会.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EB/OL].http:///pub/newsite/bgt/xwdd/201308/t20130830_23336

5.htm,2013-08-30.

作者简介:徐跃,会计学博士,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会计学、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