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关于渊源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渊源和实践研究结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30 浏览:13303
论文导读:解释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实质在法律上明确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而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定义,认证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TS)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在制度设计中,使用了国际通
摘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所列明的一种管理制度,它与国际上流行的认证制度有何区别,在目前中国开放型经济发展中面临着怎样的挑战,今后的发展方向在何方?笔者从制度设计、流程再造和调整要点几方面提出发展意见。
“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是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管理中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认监委及相关机构资料,主要调整并规范企业生产出口食品、玩具、陶瓷、机动车辆、电器设备、机械装置,轻工业品等产品的行为,现阶段其实质是一项行政许目,但由于其管理程序设计包含型式试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定和认证后监督,不少企业都认为它是一种认证制度,也导致了实际上管理中的困惑。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出口商品的种类趋于化,贸易主体趋于多样化,市场变化趋于快速化,对原有较为稳定的“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适应新形势变化,优化管理制度,提高行政与社会服务效率,继续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呢?笔者试着从法律渊源、实践挑战和发展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律渊源

“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名词出现于200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究其渊源,来自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第二十六条,即“出口质量许可”。尽管表述形式不同,但从2003年颁布、2004年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来看,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法律渊源分析,“出口质量许可”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般法律文件《商检法》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四款所设定的行政许可,作为对上位法的解释,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实施条例》进一步对“出口质量许可”解释为“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实质在法律上明确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是一项行政许可。
而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定义,认证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一个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TS)或其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在制度设计中,使用了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管理模式,即型式试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定+认证后监督模式,国内与之最接近的就是“强制性产品认证”。但二者作为行政许可和认证之间的区别明显,首先是设立依据不同,前者来源于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商检法实施条例》,上位法来源于《商检法》中二十六条许可制度,后者直接来源于认监委发布的部门规章《认证认可条例》,上位法来源于《商检法》二十四条认证制度有关规定;其次是实施主体不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实施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产品认证实施主体经过国家认可的社会机构;再次是审查的依据不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产品规范性法律文件,如部门规章《出口玩具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产品认证依据是相关产品的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最后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同,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完全由生产者承担;获得认证的产品,除了生产者承担质量安全责任,认证机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两者的显著区别造成了两种制度在内外管理上的差异。

二、实践中的挑战

“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设立之后,法律赋予了认监委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产品目录发布与调整的权力,通过按行政许可要求设立部门规章,明确该制度按行政许可要求设置流程与时限,采用了国际通行的产品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价+获证后监督(工厂检查与产品抽查)”,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纳入“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范围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了国家利益与国际形象。
但是,实践多年来,该制度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首先是出口商品的种类趋于化,随着消费者需求的转变,以往大规模量产化工业产品正逐渐转变为大规模化工业产品,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在面临劳动力红利下降的趋势时,也积极顺应这一潮流追逐由知识带来的附加价值。化生产模式下产品种类更多,生命周期更短,对“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中型式试验的覆盖性与适应性提出了挑战;其次是贸易主体趋于多样化,随着国际贸易发展,物流集散、论文导读:
分拨、配送,电子商务和三方国际贸易等形式的兴起,人民币结算国际化等趋势,越来越多的贸易主体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在出口实践中趋于多样化,既包含生产者、贸易商这类传统主体,也有电子商务从业者、物流仓储从业者等新兴主体。贸易主体的多样化以及实际生产者确认的复杂性,对“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中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价与获证后工厂检查提出了挑战;再次是市场变化趋于快速化,对供应方适应市场变化、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需求产生到销售完成的整体流程压缩到了很短的时间内,对产品制造与调整时间要求也更为紧迫。这些也对“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中型式试验的适应性、获证后产品抽查的准确性都提出了挑战。最后是该项制度在不同地区的执行差异性很大,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个别产品认定、准入评价和监督管理力度上明显存在不同,为企业制度执行造成困难,容易导致外贸出口企业对该制度的诟病。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在近几年欧盟RAPEX系统和美国CPSC通报信息中,玩具、机动车辆、电器设备等产品的通报比例仍然较高,其中不乏列入“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的产品,而在该制度执行力度较大、程序较为规范的江苏省,相关产品的通报频次和比率明显低于浙江、广东等同类出口大省。因此,要在新的形势下,适应贸易实际发展趋势,转变政府职能,继续保持和提高行政与社会服务效率,继续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特殊类型产品出口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的延续性,有必要做出适当的调整。

三、发展建议

要做出对“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的调整,首先必须对其设立的法律进行调整,从法律渊源角度明确制度性质。从国际通行及国内实践实际来看,继续保持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的方式已经不太适应。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公权力,其实施的程序化要求和行使公权力本身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适应产品化和市场快速化主动进行调整发展的效果,按照WTO规则要求,实现内外一致性,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向“强制性产品认证”这类型认证制度转移是比较合适的制度设计选择,同时也是需要立法者调整的事项。
其次,为适应制度设计的变化,有必要对流程进行再造,借鉴“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特点,将原来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抽样型式试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评价、获证后监督的工作逐步转移给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执行,由行政机关对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程序执行认证制度以及获证者对认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认可的认证机构对获证者监督的情况规范相关法律责任。从流程上将更多的程序交给知识型社会三方机构完成,实现管理与的有效分离,由市场自行调节适应贸易主体多样化带来的新问题,由认可的认证机构从市场自律的角度来研究和适应贸易主体变化带来的挑战并分担法律责任,更加充分的解放和发挥行政机关公权力监督和管理的效率和责任。
最后,要做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的调整和转变,不断适应市场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冲击和变化,必须加强对制度执行结果的应用。不论是行政许可还是产品认证制度,究其根源都是要通过管理来规范市场的准入,达成期望的安全保障效果,作为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方式,有必要在过程管理中予以加强。尤其是在管办分离之后,获证后的行政监督非常重要,因此有必要通过广泛应用中的RAPEX系统,美国CPSC通报,两岸消费品协调制度,以及开发中的C-RAPEX、风险管理等数据采集和决策辅助系统,拓展出口商品境外市场质量跟踪、反馈、处理制度框架,广泛采集商品质量数据,结合信息化手段与风险技术,以此指导行政机关设定和动态调整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产品目摘自:毕业论文结论范文www.7ctime.com
录和开展获证后监督,尤其是提高动态调整的频率和针对性,在落实制度对安全保证延续性基础上提升公共管理的效果。
综合来看,“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是在《商检法》出口质量许可基础上的一项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为中国开放型经济发展做出过有力的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挑战不断出现,有必要从制度设计、流程优化和结果应用方面进一步改善加强,以提升该制度行政管理效果,适应不断产业经济的转型升级,继续支持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夫志,夏春春. 提高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后续监管有效性[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年17期.
2.王菊芳论文导读:.试论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现状与改革取向.内蒙古大学.2010年上一页123
.试论我国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现状与改革取向[D].内蒙古大学.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