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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看我以“营改增”看我国财政体制革新必要性基本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904 浏览:49526
论文导读: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营改增”在试点地区出现的一些问题,由此引出了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然后用一个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说明了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的必要性以及应如何调整。最后为保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提出了两点建议,应该在全国范围开征房产税,扩大资源税试点。
关键字:增值税分享比例;房产税;资源税
一、引言
营业税改增值税( 简称“营改增”) 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几乎涵盖所有行业。2011年增值税收入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11.4%,营业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25.7%。根据我国现行税收体制,增值税收入由地方共享,分配比例为75%:25%,进口增值税属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外,其他营业税均属地方财政收入。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的营业税将逐步被增值税取代,再加上当前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尚不完善,如果仍保持现有的财政体制,不改变现有的分享比例,无疑会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减少,影响地方政府改革的积极性。
由此引出影响改革成败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弥补地方财政收入损失,为地方政府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这同时也决定了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得到其他地区地方政府的支持。为了保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但是在长期,本文认为应该深入推进分税制改革,重构地方政府税系。

二、文献综述

2012 年1 月1 日起,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潘文轩(2013)指出适用增值税税率过高、企业中间投入比率偏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改革源于:论文格式范文模板www.7ctime.com
试点范围有限、获得增值税困难是造成该现象的主要原因。应对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问题,他认为当务之急是实施过渡性的财政补贴政策与解决增值税获取上的技术难题;而从长期看,适时扩大“营改增”范围、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与结构是关键。孙卫(2012)从为企业削减税收负担的角度,着重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税负、财务指标方面的影响。通过理论分析,他发现“营改增”可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服务型企业因没有进项税额导致税负明显增加,制造型企业和混合型企业原本就有进项税额,实施“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大大降低。
朱青(2012)通过比较国际经验分析了结构性减税的必要性。他认为结构性减税是指在不减少税收总规模的前提下有选择地对一些特定纳税人或特定税收项目进行减税,而不是消减税收总规模或降低宏观税负。他肯定了当前试行的“营改增”对消除双重征税以及降低服务业的税负的积极作用,并指出应当尽快将其推广到全国,而且要全面铺开,让所有劳务都纳入到增值税的课税范围。关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谭崇钧、杨默如从理论、国际比较以及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增值税制现存的问题,并结合“营改增”试点现状提出了促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思路。他们认为除了应尽快普及“营改增”试点至全国之外,还提出增值税税率的档次不应过多,应适当考虑缩小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税负率的差异等。谈到税制改革,潘文轩认为要牢牢把握住“营改增”对税制优化和产业转型带来的历史性机遇,并着力解决好防止试点企业税负增加、调整增值税和地方分配比例、协调与重塑国地税关系这三大难点问题。他建议重新调整增值税的和地方分成比例,新的增值税的和地方分成比例应大致等于(增值税×75%):(增值税×25%+营业税)——即改革前与地方就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言的收入比。本文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一个完美信息博弈模型,重点分析政府与地方政府关于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的必要性以及应该如何调整。

三、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的必要性

假设该博弈为完美信息博弈,即指一个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包括虚拟参与人“自然”)的行动选择有准确的了解,即每一个信息集只论文导读:,“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总额为T1,则当政府不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时,如果地方政府支持“营改增”政策,则政府的支付为0.75*T1,地方政府的支付为0.25*T1。而如果地方政府反对“营改增”政策,即继续执行改征前的政策,则政府的支付为0.75*T0,地方政府的支付为0.25*T0+t。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
包括一个值,且没有任何两个参与人同时行动,并且所有后行动者能确切知道前行动者选择了什么行动。该博弈中有两个参与人,政府(C)和地方政府(L),且所有参与人都是理性的。政府先行动,选择调整或不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地方政府后行动,选择支持或反对“营改增”政策。
先考虑短期情况。设“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总额为T0,地方政府的营业税收入为t,“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总额为T1,则当政府不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时,如果地方政府支持“营改增”政策,则政府的支付为0.75*T1,地方政府的支付为0.25*T1。而如果地方政府反对“营改增”政策,即继续执行改征前的政策,则政府的支付为0.75*T0,地方政府的支付为0.25*T0+t。实施“营改增”政策的初衷是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因此,“营改增”之后企业的增值税总额应小于改革前的增值税总额与地方政府营业税收入之和,即T1 < T0+t。显然0.25*T1<0.25*T0+t,因此,当政府不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实施“营改增”时,地方政府会因财政收入减少而反对这一政策。当前试点地区的情况就是这一博弈过程,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在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尽管如此,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还是减少了。
当政府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时,要想让地方政府积极实行“营改增”,必须设定一个新的分享比例λ:1-λ,使得(1-λ)*T1>0.25*T0+t,但是由于短期内T1与T0的差异并不大,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通常会使政府的税收收入减少(λ<0.75,λ*T1<0.75*T0),故政府没有动力推动税制改革。因此,政府与地方政府短期博弈的均衡就是(不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反对“营改增”政策)。如此看来,试点地区的“营改增”政策似乎很难向全国推广。其实不然,因为在长期,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都会增加。 下面分析长期博弈。在长期,由于“营改增”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企业产出增加,产出的增长自然会带来政府税收收入的增加。因此,在长期,T1 的增加会使
(1-λ)*T1>0.25*T0+t
λ*T1>0.75*T0
同时成立。于是政府和地方政府长期的博弈均衡是(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支持“营改增”政策)。
既然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是大势所趋,那么应该如何调整呢?本文的观点和潘文轩的观点一致,认为新的增值税的和地方分成比例应大致等于改革前与地方就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言的收入比,分成比例为,增值税×75%:(增值税×25%+营业税)。结合表1,表2增值税与地方政府增值税、营业税之和的比例在2009年明显下降是因为营业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增幅很大,之后两年增值税分享比例略有下降。本文认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合理的分享比例大致为46:54。考虑到表1中该分享比例有下降趋势,要维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不仅需要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还需要重构地方税体系。
表1 2008-2011年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比例
注:根据2009-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所得
表2 2008-2011年营业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例
注:根据2009-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所得

四、如何确保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稳定

除了调整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之外,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还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即地方税体系不完善。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认为应该加快重构地方税体系的步伐,通过开征房产税、完善资源税改革,确定地方税的新的主体税种,为地方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一)房产税
从全球来看,实行与地方分税制的国家,房产税基本划归地方享有,并构成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在发达国家,房产税是各个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柱性来源,一般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0%左右, 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为地方财政提供持续的收入,激发地方政府的征收房地产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地方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投资规模从而形成税收良性循环。例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的房产税占全部税收收入在9%-10%。2011年,我国房产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2.1%,与其他国家相差甚远,因此应该通过征收房产税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根据国际经验比较和我国具体国情,提高房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将成为我国房产税制度的改革的关键,房产税有望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之一。
(二)资源税
2010年5月17日至19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会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10年12月份,国务院又决定将此项改革试点扩大到西部12省(区市),并且在资源种类上增加了煤炭。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的启动并扩大到西部各省,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在资源普遍上涨的背景下推进资源税改革,源于: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www.7ctime.com
税收将与资源变化挂钩,无疑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这既是对新疆的特殊支持,也是促进全国资源税改革从酝酿走向实施的一个突破口。
将从量税改为从价税除了可以减少资源过度开采之外,最重要的成果是实现了财富从向地方转移。自2010论文导读:
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实施10个月以来新疆增加税收31.86亿元,其中,2010年7月至12月,新疆油气资源税累计收入同比增452.04%;2011年1月至4月,此项累计收入同比增575.52%。可以看到,资源税由从量税改为从价税,可以增大资源税在地方税收的比重从而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从价税会增大企业成本,因此在这一领域有垄断优势的很多国有企业的收入将大幅减少,这也会削减收入。
五、结论
借鉴“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经验,本文认为应该及时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在未来的改革中应适时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当前,除了试点地区的过渡性政策之外,可以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方式弥补地方政府的税收损失。但从长期来看,要保证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还应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房产税,并扩大资源税试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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