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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运输业营改增对远洋运输业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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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80*6%+20*6%=6万元;其计税基础100万元中含了80万元的承包费,而这承包费在A公司中则作为物流发包收入交营业税80*6%=4.8万元,一项业务在发包、承包两个环节重复计缴了两次营业税。流通环节越多,重复次数也将越多。但是在增值税范畴里,B公司业务收入100万元,销项税是100/(1+6%)*6%=

5.66万元,A公司发包收入8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

1009-4202(2013)10-000-03
摘 要 远洋运输业作为税改行业之一,营改增将为其带来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从几方面浅析企业如何在采购、收入等环节加强涉税管理,并积极寻找税务筹划点,为行业发展赢得更好的空间。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海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试点。从此拉开了营改增改革的序幕,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远洋运输业作为税改行业之

一、营改增将为其带来系列新的挑战和机遇,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浅析探讨。

一、“营改增”概述

(一)增值税相较于营业税的优势

增值税是对商品销售(含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相较于营业税来讲,以其公平、中性源于:党校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的优势,可以最大限度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生产要素的顺利流动,为产业分工细化创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
举个例子:A公司和B公司均从事物流辅助业务,A公司发包物流业务给B公司,发包费80万元。假设无其他成本和税费,B公司营业收入定价构成包含应支付给A公司的承包成本、物流利润两个部分。假设B公司业务收入100万元,其中承包成本80万元、物流利润20万元,须缴纳的营业税是100*6%=80*6%+20*6%=6万元;其计税基础100万元中含了80万元的承包费,而这承包费在A公司中则作为物流发包收入交营业税80*6%=4.8万元,一项业务在发包、承包两个环节重复计缴了两次营业税。流通环节越多,重复次数也将越多。但是在增值税范畴里, B公司业务收入100万元,销项税是100/(1+6%)*6%=5.66万元,A公司发包收入8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票,销项税是80/(1+6%)*6%=4.53万元;B公司将此专用票用于进项税抵扣,最终只需缴纳5.66-4.53=1.13万元的增值税,也就是其20万物流利润所需承担的税款20/(1+6%)*6%=1.13万元。可看出,增值税避免了重复征税,一项业务链条中各环节只是按本环节价值增值部分计缴税款。

(二)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及税率

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两个行业,概括为“6+1”,既交通运输业和6个服务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税率有以下几档: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殊应税服务如境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业务,税率为零。

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对远洋运输业的机遇和挑战

远洋运输业是指通过船舶在本国海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海港间跨越大洋运送旅客和货物而形成的生产行业。其主要经营模式包括以下三种:程租、期租、光租。
程租业务,是指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营改增之前,程租、期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业税,税率3%;根据《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光租业务则按“有形资产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5%。
营改增后,程租服务和期租服务属于水路运输业务,其中程租业务享受境外运输服务税收零税率优惠;根据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论文导读:。取得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可用于抵扣。从上述变化看,营改增对远洋运输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营业税下,程租及期租业务,其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均为“免征”;但在增值税下,程租收入可继续享受“0”优惠税率,期租收入则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按11%计算销项税;光租业务属于租赁动产,销项税率17%。从收入环节看,增值税税负要比营业税
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期租业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期租方增值税销项税率11%,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可用于退税;光租服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销项税率17%。取得的增值税专票进项税可用于抵扣。
从上述变化看,营改增对远洋运输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营业税下,程租及期租业务,其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均为“免征”;但在增值税下,程租收入可继续享受“0”优惠税率,期租收入则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按11%计算销项税;光租业务属于租赁动产,销项税率17%。从收入环节看,增值税税负要比营业税高。但是,增值税下应税业务成本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或退税,从而减少营业成本。而营业税则无此抵扣项。因此,增值税下,远洋运输业税负测算将相对复杂得多:程租业务税负肯定下降,但期租和光租业务须分别从收入、成本两个环节综合测算税负。
营改增给远洋运输业的发展增加新的挑战,但也带来新的利好。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增值税影响税负因素较营业税复杂得多,企业经营类型及结构将受很大考验,但税务筹划空间也较营业税广得多。
(二)增值税对本行业是一个陌生的税种,相比营业税要复杂的多。首先,营业税是单向性的,税款就是纳税期的应税收入乘以适应税率,比较简单;增值税则是双向性的,税款是纳税期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款。收入环节和采购环节都有涉税事项,企业收、支两环节须同时加强应税管理和协调。 (三)增值税征管要求更高。包括应税业务的界定、进项税的认定、报税附件的要求等。企业在经营、财务、管理各方面均需要很大程度改变思维方式,以适应增值税相对更严格的征管要求。
(四)营改增,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是“新手上路”,磨合期将会发现许多新生问题,由此需要增加许多行业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以此不断完善其征管制度。企业这节功课非常关键,做得好,可以将挑战变为机遇,在新的税收环境下谋求更好的长期发展空间。

三、浅谈远洋运输企业应对措施

(一)过渡期至关重要,企业应及时进入角色

过渡期间,企业、税务部门双方都有“知己知彼”的迫切要求。企业应及时做好“预习”功课。从以下五方面做好准备:一是提前组织业务、管理、财务人员开展增值税专题学习;二是提前梳理本企业历史以来取得到的政府、税务部门批文、经营中涉税难点,现行增值税征管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分歧点或存在的疑问事项等;三是提前按增值税管理要求更新业务、管理、财务信息系统、处理流程、会计科目的设置等。四是梳理现有的客户、供应商,完善其资料中的税务信息,同时向各供应商发出开具增值税专票的通知。五是财务人员应第一时间进入角色,及时联系主管的税务部门,双方进行全方位沟通,特别就一些具体操作分歧点或不明确之处及早达成共识。

(二)加强收入环节应税管理

按增值税征管规定,在收入涉税环节,税务部门一般更关注以下事项:由于远洋运输业的程租业务可享受零税率及进项税退税优惠政策,业务细分及界定将更加严格。比如:一个物流流程如果包含了零税率的远洋程租服务,也包含了11%税率的陆运、内河沿海运输服务,税务部门将会要求各个环节严格区分,清楚列示,否则,将会按混业经营方式从高税率征税。另一方面,收入确认的支持附件要求也更高更严,特别是“免抵退”申请的尺度将会更加严格,手续也更繁杂。一项业务如果无足够材料明确支持其业务类型,则从高税率征税。因此,企业必须改变以往营业税相对宽松管理环境形成的习惯,每个航次业务均需准备对应的合同、提单、结算证明等相关材料,业务如有变化须及时更改合同,或者增加补充合同,结算证明开具也需准确详细,附件必须完整保存,提供财务作为开具正式、进行账务处理及报税用材料;对于全程物流(包含了水、陆、内河、远洋等多种形式),一般是按报关点确认程租服务的起点,合同、结摘自:本科论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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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单据、报关单信息必须统一、完整,能支持程租运输方式的界定以及运费结算;为达到合同分项列列示,按项目及税率分别开具的要求,企业业务谈判、调度、财务账务处理、报税各个环节均需层层严格把关,规范处理,企业协同管理应增加这方面流程设置,要求将更高。

(三)加强采购环节应税管理

在采购环节,企业需要做好两件事情:第一是增值税进项专票的取得,第二是做好专票的管理和认证申报。远洋运输业经营费用成本一般包括:物资费用、港口使费、船舶服务费、新造船舶固定资产费用,岸上办公设备采购费用等,上述成本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票,经认证通过后,其进项税可抵扣或退税。企业要充分利用营改增给远洋运输业带来的此项利好,重新梳理筛选供应商,在保证质量、服务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票的供应商。国外供应商、因营改增丧失原政策优惠待遇的经济特区供应商等,由于无法提供专票,企业在测算其采购成本时应考虑进项税影响,通过商业谈判,降低其定价,或者选用能提供专票的供应商替代。同时,财务要做好专票管理工作,除了日常的及时认证和正确入账外,还应关注进、销金额的匹配,通过合理调配,均衡每个纳税月份税款,不要出现上个月须缴纳大额销项税,下个月却有大额进项税留抵的现象,容易被视为反常经营而被纳入重点监控对象。远洋运输企业的采购业务中,新造船建造金额巨大,建造成本进项税也是巨额的,企业最好能提前测算,分批取得专票,分次抵扣,以期平衡各纳税期税款,还能均衡各经营期的流。

(四)做好税务筹划,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税务筹划一直是企业一个永恒的话题。远洋运输业在新的增值税环境中,把握好新税制带来的机遇,通过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运作水平,规避税务风险,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经济利益。以下就某些经营环节的筹划试做几点初步探讨。
1、采购环节的统筹安排。随着营改增改革,远洋运输企业采购环节有两个方面可以加以关注:一是进项税率。远洋运输业许多外购船舶服务,实际是包含了物资供应和服务两个项目的混合采购业务。比如绑扎、备件装配、淡水采购等,实际是包含的绑扎垫料、备件、淡水等的供应和配送安装业务。营业税下均由供应商开具服务即可;增值税下,由于物资采购进项税率是17%,劳务服务进项税率是6%,如果混合开票,供应商只能提供6%的低税率专票。因此,企业需要重新梳理采购业务,凡是混合采购的,应该与供应商分项签订合同条款,分项拟定,按不同税率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票。二是国内港口使费的开具。港口使费项目繁多,按惯例一般都由港口商垫付,劳务提供方按“谁付款开票给谁的惯例”,开具港口商抬头,港口商仅就提供的港口劳务费开具,其他使费无法提供对应的。这是营业税下约定俗成的作法。但增值税下,如果企业仅取得港口费专票,支付的其他使费没有,不仅无进项税额抵扣,还存在“无票据费用”的税务风险。因此,应要求港口商改变报账方法:港口费用由商一家全额开具专票,或者劳务提供各方分别开具远洋运输企业抬头专票,确保票费一致。
2、通过收入环节业务的细分,降低企业税负。一些大型远洋运输企业,各关联企业间经常会有协同管理业务,比如:规模小的附属企业或单船公司一般不配备船管人员,委托其关联公司统一管理并收取 “船舶代管费”。该项收入一般包含船员管理、海务机务技术服务费用等项目,属于单向收费、多重服务的模式。营业税下,按5%计缴营业税,营改增后作为混合业务不纳入增值税范围。我们可以尝试如下筹划:通过业务细分,把船员管理业务归入营业税范畴,可享受特殊业务营业税优惠政策;把海务、机务等管理服务归入“技术服务”业务,则作为营改增项目,可以提供关联企业增值税专票,使其能够实现进项税抵扣而税负。具体操作:在代管合同中分别按人员管理和技术服务划分服务项目,分项目列明服务金额;分项目开具,人员管理收入开具营业税,技术服务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票。关联企业增加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除降低税负外,通过抵扣或退税方式还能降低流压力;降低的税负还可以适当提高代管单位劳务收入,达到利益的双赢。
3、调整航运框架,优化税务结构。远洋运输经营方式主要有程租、期租、光租三种方式,增值税给定了三种不同的销项税税率:程租0税率、境内期租11%、光租17%。远洋运输企业关论文导读:境内的实际承租方。期间境内船舶持有方发生的期租、光租业务,享受涉外业务“0”增值税率的优惠政策;而境外公司发生的业务,也享受境外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期租、程租环节免税的效果。以上是本人对远洋运输业营改增的几点浅析,由于改革刚起步,这些观点都是在以往的实务经验结合新税务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实操
联单位之间经常会发生船舶期租、光租业务,企业可通过调整航运框架,利用境外优惠税收政策,搭建境外经营平台,把业务往优惠税率靠拢从而优化整个企业税务结构已达降低税负的目的。筹划如下:在享有优惠税收政策的境外(如香港等地)设立子公司,搭建优惠税收境外平台,境内关联单位之间发生的期租、光租业务,先由船舶持有方期租、光租给境外公司,再由境外公司期租、光租回境内的实际承租方。期间境内船舶持有方发生的期租、光租业务,享受涉外业务“0”增值税率的优惠政策;而境外公司发生的业务,也享受境外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从而达到期租、程租环节免税的效果。
以上是本人对远洋运输业营改增的几点浅析,由于改革刚起步,这些观点都是在以往的实务经验结合新税务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实操中还需不断探索和改进。营改增改革对整个税务界、企业界都带来巨大影响,各方将在相弈中达到最后的相互融合,过程充满挑战也充满机遇。远洋运输业作为本次改革的行业之

一、充分准备,积极应对,依法纳税,积极寻找税务筹划点,将为行业发展赢得更好的空间。

参考文献:
郝龙航,王骏."营改增":机遇与挑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艾华,王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与实务处理.中国税务出版社.
[3]《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4]《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