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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功利主义密尔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幸福观对比解读中专生

最后更新时间:2024-09-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239 浏览:63086
论文导读:,而是所有相关人员乃至全社会的幸福“理性的人之所以善待他人乃是因为他认识到受惠者的回报对他有利。社会生活中的人类要彼此相助实现自己的需要,且开遁的人觉悟到只有合作精神才能保全自我利益。”⑤边沁认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认为“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
【摘 要】密尔作为近代英国史上极具影响力的功利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对何为幸福有着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不同的解释,本文通过对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和自由主义幸福观的解读,得出:追求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便是二者共同的幸福。因此,不论从“功利”出发,还是从“自由”出发,将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联系在一起才最幸福。
【关键词】密尔 功利主义 自由主义 幸福
1674-4810(2013)14-0043-02

一、人性——密尔功利主义的幸福诉求

功利主义是标榜“实际功效”或“利益”便是人们道德行为标准的学说。罗尔斯曾指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占优势的一直是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①密尔的功利主义是在边沁功利主义的基础上发展来的,他们都承认“功用”是道德的基础,承认幸福与快乐感、不幸福与痛苦感的必然联系,不过密尔在继承的基础上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特别是对他的幸福观进行了修正和改良,从而使其功利主义具有了一些人性色彩。这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密尔认为功利主义诉求的“幸福”应是高质的非动物性的幸福

在边沁看来,幸福的全部意义就是快乐,认为“快乐本身就是善,撇开免却痛苦不谈,甚至是唯一的善”,②并且这种快乐的来源往往是物质层面的,即物质的快乐或利益的得失所引发的生理感官的快乐。同时,“边沁……认为……每个个体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追求属于自己的快乐和幸福。”③可见,边沁的幸福就可以表述为生理感官的快乐就是幸福,趋乐避苦就是个人行为的道德标准。
密尔也承认获得快乐便是幸福的全部意义,但他认为的幸福是把快乐进行“高等”与“低等”质的区分的幸福,是人性而非动物性的幸福。认为精神快乐比肉体快乐更快乐:“理智的快乐、感情和想象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感的快乐所具有的价值要远高于单纯感官的快乐。”④强调“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胜于做一只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胜于做一个满足的傻瓜”。④正因为快乐有质的差别,所以,“密尔认为功利主义者即可以主张对各种可欲的快乐作道德上的选择。人们可以满足于低等的快乐,但这种满足并不等同于幸福,只有依靠良心、情感和自尊心择定的快乐,即使并不满足,才堪称是幸福的”。③
2.密尔赞同功利主义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乃至全社会的幸福
“理性的人之所以善待他人乃是因为他认识到受惠者的回报对他有利。社会生活中的人类要彼此相助实现自己的需要,且开遁的人觉悟到只有合作精神才能保全自我利益。”⑤边沁认为个人利益是唯一现实的利益,认为“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因此,边沁反对个人利益让位于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强调个人幸福是他人幸福和社会幸福的超越,显示了他强烈的个人功利主义价值取向。
然而,较之边沁,密尔不仅关注行为者本人的幸福,更把眼界投向了与行为者相关的人的幸福、全人类的幸福乃至有感觉的生物的幸福。如他所言“我必须重申,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④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④主张通过教育和舆论来培养一种使每一个人在内心把他自己的幸福与社会整体的福利牢不可破地联系在一起的功利主义的道德品性。这深刻揭示了密尔功利主义对他人和社会的关怀,显示了其社会功利主义价值取向。

二、个人自由——密尔自由主义幸福的内核

从自由主义出发,幸福是什么?密尔的回答是“幸福即可能地做你自己”。⑥“可能地做你自己”正是密尔自由主义对幸福的理解,同义词是“个人自由”。至于“个人自由”为何等同“幸福”,答案在于个人自由是个性自由发展的基础,“个性与发展乃是一回事”,况且:“只有培养个性才产生出或者才能产生出发展得很好的人类”。⑥他认为摘自:毕业论文格式字体www.7ctime.com
个性的自由发展就个体而言就是个人幸福:“没有自由,我们就不是我们自己,甚至不能找到什么是真正的自我。而幸福即可能地做你自己”;⑥就全人类而言就是人类幸福的一部分;“凡在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却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的准则的地方就缺少着人类论文导读:密尔认为个人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还应承担义务:“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要在一种公正原则下规定出来)。”⑦在密尔看来,这一义务理应是一种对个人的道德规约,人们应努力尽到这一义务,而且应尽可能为他人的好处而无私效劳:“毫无疑义,为着促进他人好处的无私
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⑦如何才能实现“可能地做自己”,如何才能幸福,密尔自由主义的幸福给我们做出了如下指示。

1.诉求不妨害他人的个人自由符合自由主义幸福的前提

密尔认为任何形式的政府都应当保障个人自由。他担忧在不自由的社会中,人们的自由可能正被日益强大的社会权力所吞没:“当前世界上还广泛地有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即要把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力不适当地加以延伸,用舆论的力量甚至用立法的力量,强化社会权力,削减个人自由,他认为这种倾向是一种‘祸害’,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⑧于是他特别强调人们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社会和政府不应试图去剥夺人们的这种自由,不应试图阻挠人们为取得这种自由所作的努力。
当然,密尔绝非单方面反对社会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他也允许社会对个人自由在涉及危害他人时的限制,“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妨碍他人,就应有完全的自由,但当他的行为妨害了他人,这个行为就被排除在自由的范围之外,而被放进道德或法律的范围之内了,社会就有权干涉他的行动自由。”⑨显然,密尔的意思是个人的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只要在不妨害他人的前提下去追求个人的自由就是幸福。

2.承担保卫社会及其成员免受妨害的义务是自由主义幸福的重要内容

倘若不妨害他人而追求个人自由仅仅是幸福的前提,那么怎样才能得到更多的幸福呢?密尔认为个人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还应承担义务:“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要在一种公正原则下规定出来)。”⑦在密尔看来,这一义务理应是一种对个人的道德规约,人们应努力尽到这一义务,而且应尽可能为他人的好处而无私效劳:“毫无疑义,为着促进他人好处的无私效劳绝不是需要有任何降减而是需要有大大增加的”。⑦反之,社会就应做出惩罚:“如果他不论是个人或者是集体地违犯了为保护其同胞所必需的规律,那就不可同日而语了。这时,他的行动的罪恶后果就不是落在他自己身上而是落在他人身上;而社会作为其全体成员的保护者就必须对他施以报复,就必须为着明白的惩罚的目的而给他以痛苦,还必须注意使这种惩罚有足够严厉的程度。”⑦ 源于:毕业论文致谢信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