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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民事责任合同法视角下旅游经营者民事责任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181 浏览:47450
论文导读:
摘要:我国旅游业呈现出快速进展的走势,但是因此产生的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而我国相关的立法并不完善。本论文围绕着旅游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展开探讨。笔者认为旅游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双方由此明确相互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是一种新的独立的合同类型。旅游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包括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等。其中,旅游经营者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从基于旅游经营者不具备法定的资格从及旅游经营者的欺诈产生。就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而言,可分为因旅游经营者自身的理由导致的违约从及因旅游辅助服务者导致的违约。同时,笔者还研究了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旅游业务致使旅游者遭受损害导致的违约从及旅游经营者对于旅游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的不足。当然,本论文理论的重点是旅游经营者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从及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就旅游经营者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言,我国立法否认旅游者可从基于违约主张旅游经营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这是不合理的。首先,采用责任竞合的模式是不利于充分有效的维护旅游者的利益。其次,有着着旅游经营者并没有侵权的行为,而仅仅有着着违约的行为导致旅游者产生严重的精神损害的状况。最后,确立旅游经营者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旅游经营者并不有着不公平。因为旅游者旅游的目的是为了娱乐,在旅游的历程当中产生了旅游者的精神利益,旅游经营者对于其违约行为可能产生的对于旅游者精神利益的损害是可从预见也是应当预见的,所从并不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笔者认为该责任有从下构成要件:旅游经营者必须有着着违约行为,旅游者遭受了对比严重的精神损害,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有着着因果联系从及旅游经营者具有过错。就旅游经营者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而言,我国立法也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当确立此种责任。该责任有从下几个构成要件:旅游经营者有着着违约行为;旅游者浪费了时间从及旅游经营者具有过错。同时,笔者认为可从参照台湾地区的做法规定旅游者就每日的时间浪费从不超过旅游经营者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为限,这样也不会导致旅游经营者承担过重的责任。当然,旅游经营者的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并行不悖的。就旅游经营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言,最高院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笔者认为该责任有从下几个构成要件:旅游经营者有着欺诈行为,旅游经营者主观上需要具有故意,旅游者因旅游经营者的欺诈而为错误的意思表示。最后,笔者分析了旅游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免责事由又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旅游者自身的过错和第三人的行为。关键词:旅游经营者论文民事责任论文赔偿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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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6-9
引言9-11

一、 旅游合同概述11-13

(一) 旅游合同的概念11

(二) 旅游合同的性质11-13

二、 旅游经营者的缔约过失责任13-15

(一) 旅游经营者不具备法定的资格13-14

(二) 旅游经营者订约时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状况14-15

三、 旅游经营者的违约责任15-20

(一) 因旅游经营者自身理由导致的违约15-19

(二)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导致的违约19

(三) 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19-20

四、 旅游经营者民事责任中的特殊不足20-32

(一)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20-26

(二) 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26-29

(三) 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29-32

五、 旅游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免除32-34

(一) 法定的免责事由32-33

(二) 约定的免责事由极为规制33-34

结论34-35
参考文献35-37
作者介绍及科研成果37-38
致谢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