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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关于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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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当前我国消费金融业务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消费金融业务尚不能满足各阶层消费者需求。本文在分析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比较,指出其发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最后从创新组织结构、加强产品创新等六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如何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提出建议。关键词:消费金融业务;商业
摘 要:开展消费金融业务对于扩大内需、保持我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消费金融业务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消费金融业务尚不能满足各阶层消费者需求。本文在分析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现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比较,指出其发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影响,最后从创新组织结构、加强产品创新等六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如何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
1003-9031(2013)05-0069-03 DOI:10.3969/j.issn.1003-903

1.2013.05.16

一、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概况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为了改变我国依靠投资和净出口的发展经济的模式,促进经济发展向消费方面转型,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促进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商务部发布的《2011/2012年中国消费品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消费规模达18.4万亿元,特别是第四季度达5.04万亿元,首次季度消费突破5万亿元;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占比达到39.02%。另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2005 年至 2012 年,消费贷款余额由 2.19万亿元增长至 10.44万亿元,占比由 11.25% 增长至16.57%。其中短期消费贷款余额由 0.12 万亿元增长至 1.94万亿元,7年增长了15倍(见表1)。
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以及仍在持续的欧债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势头减弱,扩大内需成了我国保增长的重要动力。2009 年8月,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并正式启动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程序。2010 年1 月 6 日,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金融杠杆的作用促进消费,成为扩大内需的新力量。一方面,它能够提供比商业银行更加专业和便捷的服务,进一步细分金融市场,拓宽消费者的融资渠道,能够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它的成立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体系,是促进中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

二、商业银行业务与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的比较

(一)业务范围的比较

根据《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主要是:一是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二是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包括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这些业务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交叉,与商业银行开展的业务有相同之处。但同时可以看出,目前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两类,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贷款,后者由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对个人发放。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发放房屋和汽车消费贷款,而这两项在消费信贷中占比较大,因此,与商业银行相比较,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比较单一。
从我国居民消费结构比较来看,2008—2010年,各类型的消费比重都比较低。其中,商品及服务消费类型比重最低,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支出占我国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消费的支出比例也偏小,处于比较平稳的状态。总体来说,个人消费比重比较低,这也符合我国一直以来个人消费不足的现状。因此,个人消费信贷提升的空间比较大,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可以促进个人贷款的业务量提升,必然会加剧与商业银行的竞争。

(二)吸引资金容易度的比较

《试点办法》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等条件,出资人准入门槛较高。由于其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虽然第十六条还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资,但同业拆借期限过短,发行金融债券融资成本高,所以消费金融公司可能会面临资金不足、成本较高、筹资困难等问题,这与商业银行相比是一大劣势。
但是从论文导读:
另一个角度来看,第一,由于客户存款是商业银行负债的最主要来源,尤其近年来公司存款的份额越来越大,《试点办法》提到境内外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这将会大大减少商业银行的存款来源;第二,同业存放及拆借是商业银行的第二大资金来源,消费金融公司的加入可能会造成一部分资金的转移,影响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的稳定性;第三,从美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多年运作经验来看,大部分资金来源是依靠公司债券、市场票据等方式,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金融公司必定会加大通过信贷资产、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筹资的力度。

(三)经营风险上的比较

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经营风险比较高。第一,在消费金融公司取得贷款无需抵押担保,客户自然定位在无法获取商业银行源于:期刊论文www.7ctime.com
贷款的中低端客户。然而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完善,消费金融公司要在短时间内完成严格的信用审查并做出其还款能力的判断不容易,其中隐藏着违约风险。第二,消费金融公司不准吸收存款,但可以发行债券或者向银行借款。如果消费金融公司发生资金流枯竭和其他经营问题,很可能会波及投资人和银行。第三,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群体主要是 “月光族”,但是由于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尚存、经济不景气,潜在的客户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大部分其他群体仍受“量入为出”的传统思想影响且短期不易改变,信贷消费的空间缩减。

(四)经营渠道上的比较源于:论文开题报告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