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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油污海洋油污赔偿责任立法之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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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基金项目: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自主科研项目(201110601020022)摘要:针对石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海洋油污,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并逐步建立了一种国际模式,而对于石油开发造成的海洋污染则立法相对缺失,只有美国设有国内法模式加以调整。通过比较研究,对这两种立法模式进行了解析,并提出了统一海洋油污赔偿责任立法的相关建议及立法展望。
关键词:海洋油污赔偿责任;责任限制;立法模式
: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3.02.021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 第26卷 第2期 樊 懿:海洋油污赔偿责任立法之趋势
世界石油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催生和繁荣了石油航运业,随之而来的频繁发生的溢油事故使得海洋环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溢油造成的污染占海洋污染的50%以上,一旦海洋原油或重油泄漏事故发生,污染物排放到海洋,将危害海洋生物资源以及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他海上的经济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因此,海洋油污成为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立法背景:海洋油污赔偿责任的产生

海洋油污的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每一次重大漏油事件的发生都直接推动了立法的发展。国际海事委员会一直试图构建国际统一的油污赔偿责任立法机制,但现阶段实行的仍是以多个国际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模式以及以油污法为中心的美国模式双轨并存方法。1967年的Torrey Canyon油轮漏油事件的发生暴露了传统侵权法和海商法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领域内的立法缺失,因此国际社会制定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随后又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71年油污基金公约》)作为前者的补充,填补了国际立法关于海洋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立法空白。1989年发生的Exxon Valdez号油轮溢油事件推动了美国油污赔偿责任国内立法,该事件表明国际模式规定的有限赔偿责任并不能弥补重大溢油事件中受害方的全部损害。因而美国放弃加入油污国际公约,制定并通过了国内法,这就是《1990年油污法》。
虽然两种立法模式在细节上存在诸多差异,但都基于相同的基本原则建立并采纳了损害责任机制和赔偿基金的双层保障结构。当前这两种立法模式并行不悖,大部分国家选择加入油污责任的国际公约,适用国际模式来解决石油运输中船舶资源造成的油污损害,并通过国际市场共同分摊油污责任以降低海上石油运输的风险。与国际模式相比,美国模式的调整对象不限于船舶资源造成的油污,大幅度提高了赔偿责任限额,降低了突破责任限制的要求。此外,除了联邦立法《1990年油污法》规定的赔偿责任,责任方还需承担州法规定的额外赔偿责任。两种立法模式的并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跨国境石油运输法律适用的难题,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两种模式应逐步统一融合,以协调油污事故的相关主体,促进航运业、保险业、石油业以及政府部门积极参与油污防治,保障油污损害获得充分有效的赔偿,加强对渔业、海洋生物以及自然资源的保护。
2010年位于墨西哥湾沿岸的Deepwater Horizon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引发了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漏油事故。油污造成墨西哥湾沿岸的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阿尔巴马州、德克萨斯和佛罗里达州当地的航运、渔业、旅游业和生态的严重损失和破坏\[1\]。油污共导致11人死亡,给沿岸居民的生活和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影响了大量海洋生物的生存,破坏了海洋湿地等宝贵的生态环境,造成数千亿美元的经济损失\[2\]。这次严重漏油事故体现了美国油污法针对油污造成的自然资源等间接经济损失保护不足,也充分暴露了现有国际公约面对钻井平台等非船舶资源造成油污损害的立法缺失。当前国际油污责任公约仅适用于船舶资源造成的油污,而应对Deepwater Horizon等作业平台造成的油污仍是空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促使各国针对海上油污赔偿责任立法进行了回顾与反思,也为统一和完善国际油污赔偿责任立法创造了契机。

二、立法实践:国际模式

全球工业化进程加大了对能源的需求,海洋运输除了是国家间货物贸易的枢纽,也充当了大型工业兴起石油补给的重要角色,各国石油需求的急剧增长意味着海上原油运输总量论文导读:多,从长远来看,调整油污赔偿责任的两种立法模式将互相融合,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既对美国的油污法针对重大油污事件的治理提出了挑战,也为促进海洋油污国际立法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契机,通过弥补现有机制的不足与缺失,构建海洋油污赔偿责任统一立法机制,保障海洋石油运输以及石油开发活动拥有科学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降低油污
的迅速提高。由于海上运输风险极高,容易发生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一旦发生海难造成油污,后果不堪设想。Torrey Canyon号超级油轮从科威特开往米尔福德港的途中,在康沃尔海岸触礁,119 000吨原油泄漏到海洋,原油冲到海滩,导致法国海岸50英里以及康沃尔海岸120英里的污染,造成大量动物死亡,这是人类面对的第一次重大油污灾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关于1969/1971机制

Torrey Canyon号事故发生之后,其充分暴露了传统海商法在调整油污责任以及赔偿上的不足。比如油污损害责任人规定模糊不清,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基础不明,赔偿范围缺乏界定,也没有明确油污争议的法院管辖权。另一方面,如何分摊船方以及石油货方的赔偿责任,根据传统海商法船东享有责任限制,而石油货方应参与分摊海难风险\[3\]。为解决前述这些问题,国际海事组织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源于:论文www.7ctime.com
协助下拟定了第一个调整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与赔偿立法,这一成果表现为由《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和《1971年油污基金公约》构成的1969/1971机制。《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分别经过1976年、1984年以及1992年几次修订后,形成了《1992年议定书》。《1971年油污基金公约》于1976年、1984年以及1992年分别进行了修订后形成了《1992年油污基金公约》。
1.实行“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传统侵权赔偿关系中,一般规定责任主体为施害一方。《1969年油污责任公约》也不例外,确定了“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规定是船舶所有人为油污损害的唯一责任主体。该公约在第1条第3款中进一步解释:“船舶所有人”是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个人,如果没有这样的登记,则指拥有该船舶的人;但如船舶为国家所有而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人即指这家公司。学术论文下载www.7cti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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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损害是由设备控制国造成且受源于:www.7ctime.com

害人为同一国,以及受害人为另一缔约国时,本公约不限制缔约国设立无限责任或比目前公约第6条规定更高的赔偿责任限额,但限额不应建立在国籍歧视的基础之上,可以根据对等原则设立限额。
其二,各缔约国法院应当适用设备控制国的法律,用以确定运营人是否享有公约第6条第1款的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以及赔偿限额的具体金额。
五、结 语
随着石油勘探开发活动的频繁出现,钻井平台等非船舶资源造成的海洋油污也将不断增多,从长远来看,调整油污赔偿责任的两种立法模式将互相融合,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发生后,既对美国的油污法针对重大油污事件的治理提出了挑战,也为促进海洋油污国际立法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契机,通过弥补现有机制的不足与缺失,构建海洋油污赔偿责任统一立法机制,保障海洋石油运输以及石油开发活动拥有科学有效的控制和管理,降低油污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建立迅速有效的应急处置和救援体系,及时清除污染以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人身、财产的损害;确保油污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损害获得充分有效的赔偿,保护环境并维护海洋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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