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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浅谈公众环境参与理由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21 浏览:19062
论文导读:
摘要 我国的环境保护虽是政府主导型,但仅仅依靠政府,公众不配合,我们的环境依然得不到改善,公众参与不容忽视,目前存在诸多限制性因素,严重影响了公众环境参与应有效用的发挥,对此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 公众环境参与 环境信息 环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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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环境参与的必要性

作为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原则之一的公众参与原则,亦称环境保护的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环境保护决策活动,监督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虽是政府主导型,但仅仅依靠政府公众不配合,我们的环境依然得不到改善,公众的环境参与是很重要的。“健全的公众参与有利于维护公民自身的合法利益,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激发公民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可以推动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立法和司法工作,推动公共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化;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一种保护生态、控制污染的良好社会风气;能有效弥补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不足,因为公众则是环境问题的直接承受者,他们的环境利益促使他们能及时发现问题,控制环境污染等不利影响。”
著名节目主持人白岩松曾说“中国人习惯抱怨别人,很少反省自己,社会的进步不是我们抱怨别人便可以实现的,更何况你也是别人当中的一个,我们现在都是原告,抱怨这个错了哪个错了,别忘了我们也都是被告”。这句话给了我们这样一个深刻的反思:即在面对严峻的环境危机时,我们中的大部分人不从自身找原因,也不亲力亲为去保护环境,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抱怨政府如何的不作为和如何的只关注经济发展等等,但实际上是否真正的想过自身呢?我们都负有对环境的“原罪” ,我们在环境问题上都犯下无数的错误,都承担着一份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以自己能力有限而不作为,依然要在能力范围内承担一定的义务。以前描述我们国家的资源是地大物博,但现在我们依然可以胸有成竹的这样说吗?不知从几何时,我们的资源不再丰富甚至短缺;我们的水资源不在充足甚至枯竭;我们的空气不再清新甚至有毒;我们的土地不再肥沃甚至耕地减少,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等。我们不能守住昨天,昨天的辉煌已经过去,我们应该面对现实,现实就是我们的环摘自:学年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境在不断的恶化,如果我们没有意识到也不为此而做些什么,那结果会肯可怕。近年来发生的自然灾害,泥石流、地震、干旱和洪水等大自然已给我们深刻的教训或者说报复,其实针对这些环境问题我们可以避免或者减轻,但为什么这样的悲剧还是不断的重复上演呢?除了自然本身更多的是人为的原因,是我们自身种下的恶果,是我们在亲手毁掉属于自己的家园,是我们没有环境危机的意识。在环境领域不应该因你的无知而不作为,因为义务大于权利,环境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如果没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我行我素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公众参与无容置疑。

二、现有法律对公众环境参与规定的局限性

(一)公众环境参与在法律中的体现。

国外最早在环境立法中对公众环境参与作出规定的是美国一九六七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对维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同时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中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
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管理社会事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可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以及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论文导读:
法规的行为。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涉及保密的规划外其他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和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二)公民环境参与在环境法律规定中的不足。

首先,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范围不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虽然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单位包括那些并没有全面的规定,具体而言公众应该包括普通群众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除政府的环保行政行为和企业的环保责任行为以外,其他所有环保行为均可认为是公众参与行为。但这些参与主体在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受到各种障碍既有公众自身的原因也有各种各样的外部因素制约。
第二,现行的环境法中虽然有一些公民参与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公众参与的形式、途径和程序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公民及其团体等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可以说无法律地位,而且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参与的形式单一,更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使得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较低,困难重重以致举步维艰。
第三,公民的参与是事后参与。小马丁路德金在《我们向何处去:混乱还是大同》中说到人类进步既不是自动发生的也不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现在面对着这样的事实:明天就是今天。当今形势异常紧迫,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反复上演着这样一个悲剧:这就是太迟了……我们可能绝望地呼唤时间停下她的脚步,可是对每一次恳求,时间都置若罔闻,并且继续急速前进。在众多文明的森林白骨和杂论遗迹上面写着这样令人悲哀的文字:太迟了。我们不希望太迟了变成真实的太迟了,我们要赶在太迟了之前,不仅仅是刚刚好而是非常非常非常的早。环境问题的时空易变性环境侵害主体的复合型和侵害权益的多维性等会使得人类难以充分认识甚至难以及时发现。且因环境损害后果的持续性复杂性不可逆转性,一旦造成环境损害不仅受害者难以获得有效地合理赔偿而且受损的环境本身也难以恢复,所以我们必须早早的预防,早早的采取行动,防患于未然使其消灭于萌芽。但我国的公民大多都是在环境污染与破坏发生后参与,并没有涉及到整个环境保护的过程当中,这就导致了环境保护的公民参与困难重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