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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治法治视野下“中国式过马路”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283 浏览:119510
论文导读:些法律手段不仅对根治“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路权法不责众依法责众常态化执法一、交通规则下的怪象——“中国式过马路”“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的“中国式过马路”,近来一直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自从去年一个叫“这个绝对有意思的”
【摘要】“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近年来引起了大众热切关注。“中国式过马路”涉及到诸多的领域。从法学的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探讨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本质、影响,“路权”的合理分配、“依法责众”和常态化执法这些法律手段不仅对根治“中国式过马路”现象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式过马路 路权 法不责众 依法责众 常态化执法

一、交通规则下的怪象——“中国式过马路”

“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的“中国式过马路”,近来一直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自从去年一个叫“这个绝对有意思的”的网友发布的这条微博后,经过多次的转发,至今一直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央视2012年10月14日《新闻直播间》节目播出“中国式过马路”:十字路口源于:论文写作www.7ctime.com
1小时600人闯红灯,记者在“文明天下行”的媒体行动推出之后,专门进行了一小时文明观察。如此现象在中国大街小巷到处可见。而进一步把“中国式过马路”推向的是因行人闯红灯开出的第一张罚单和交警处罚“中国式过马路”的行人反而遭到了殴打事件。近两年来,各地相继采取了相应对策。例如,从今年3月1日起浙江省严惩8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来,全省已处罚各类行为近11万起,其中查处行人“中国式过马路”的闯红灯行为8283起。

二、从法学角度看“中国式过马路”

透过这些数据和现象,我们应该揭开它的面相,还原其本相。从法学角度讲,简单现象的背后涉及到了几个问题。

(一)“路权”的公平分配

为什么行人会愿意冒着被撞的风险而为了争这几十秒甚至是几秒的时间?这不是能简单回答的。这里面首先涉及到的是路权分配不公的问题。按理说,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自都有自己的“路权”,任何一方都不能侵犯他方的交通空间。但在道路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各方相互争夺、吞噬他方“路权”的情况比比皆是。行人不看红绿灯,不走斑马线;机动车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一些司机不遵守交通法规,做出闯红灯的疯狂行为。由此造成的种种混乱,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车的速度比人快,红绿灯给车通过的时间又大多是一两分钟,此时,行人不仅要怀着一颗焦急的心等待,而且还得站在旁边吸灰尘和尾气;给人过路口的时间只有十二三秒,你得小跑步才得过去(年岁大的人是很难的)。据英国N.Rouphail等人研究得出英国行人可忍受等待时间为45~60秒。德国道路与交通工程研究学会数据表明,德国人的忍耐限度是60秒。同济大学课题组在杭州市进行的调查,初步确定杭州市行人可忍受等待时间约为70~90秒。但中国人忍受远超过90秒的等待极限:在杭州,市区路口红灯时长普遍超过100秒,最长达145秒。相关调查显示,在上海行人过街等待时间超过120秒甚至180秒。研究表明,行人等待时间小于行人最大可忍受等待时间时,行人基本能够按照信号灯色通行;反之,行人强行穿越机动车流的行人比例很高。这是公共交通资源上,强势、弱势的分配不公,“中国式过马路”与红灯时长超过行人忍耐限度有密切关系。
当然,更深层涉及到的是“路权”分配问题。小小的等待时间背后折射出的道路交通规则未考虑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缺乏立法调查,也反映出在价值博弈中,法律偏向车辆,在法律科学性与人文性的主题下,这些交通规则既不符合科学,更缺乏人性关怀,让人“输”给了物。

(二)规则意识的淡薄,“法不责众”观念浓厚

从对“中国式过马路”的含义当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红绿灯可以认为是规则,而凑足一撮人,在这里所指的就是“众”。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在行人的眼中,只要有那么一群人,不管有没有红绿灯,不管有没有规则,都可以毫无顾忌的通过。在滚滚的车流当中,红绿灯形同虚设,在他们眼中当然也就无所谓规则而言。只要出现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人们纷纷跟风。本来中国人就喜欢从众,很多人都在试图千方百计团结“一撮人”,因为“我们就是规则”。并且,在他们的世界观里,闯红灯是正当的,这是对“路权”分配不公的一种。不管是“一小撮人”还是“一大撮人”,只要共同的利益把他们聚在了一起,他们便会用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宣称他们是正当的。但他们却往往不承认这一点,此情此景正如法国著名学者勒庞所说:“群体从不承认他们的罪行,论文导读: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另一类是价值型原因或非物质性原因”。运用科塞的分析框架,可以从宏观上更好地挖掘“法不责众”背后的根源,具体而言:物质性动因是利益诉求于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根本的;价值性动因是人治传统的影响与法律信仰的缺失,起辅助与促进作用。
即使把事实摆在他们眼前也是一样。”[3]
我国自古就欠缺法治传统,法治观念和意识淡薄,这是不争的事实。改革开放之后,这种现象也未得到有效改观。在相同的境遇下,一个人不敢行事,但是,人多了,胆子也就大了。即便违法也心怀侥幸。大多数人相信:不守法律走遍天下,守法律寸步难行。很多法律本身就不是法律,是拥有话语权的人制定的,有着明显的缺陷和倾向性。有些法律则干脆就是个陷阱,目的就是挖个坑让人跳,执法就是执罚,甚至执法就是钓鱼。似乎法律在他们心中已经“死”了。
“中国式过马路”这一现象当中所反映出来的不单单是国人的规则意识淡薄,“法不责众”这一有违法治精神的观念也深深的烙在普罗大众心中。
何为“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是老百姓的俗语,学界普遍认为它最早出现在清朝石玉昆的小说《小五义》第三十八回中:“智爷去后,先走了五十人,喝上不会来了,大家一议论,法不责众,全走了。”其字面意思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也难予惩戒。[4]而现代意义上的“法不责众”是建立在众人之行为存在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前提下,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但是是在群众的基础上发生的,因此出现了由于各种原因而使此类违法行为无法惩处或惩处有难度而使得法律无法实施。
“法不责众”本质是民意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依据科塞的观点,社会冲突产生的原因有两大类:“一类是由物质性原因,即为了争取物质利益而发生的冲突;另一类是价值型原因或非物质性原因”。运用科塞的分析框架,可以从宏观上更好地挖掘“法不责众”背后的根源,具体而言:物质性动因是利益诉求于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根本的;价值性动因是人治传统的影响与法律信仰的缺失,起辅助与促进作用。 源于:标准论文格式范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