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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博弈博弈视角下会计管理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688 浏览:44395
论文导读:
【摘 要】会计委派制度对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委派会计被受派单位边缘化、委派会计不作为、委派会计与受托单位合谋腐败等严重问题。因此,分析会计委派制产生的理论基础,研究委派主体、受派单位、委派会计三方博弈下委派会计所做出的行为选择,对完善会计委派制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博弈;会计委派制;委托;监督
会计委派制是指各级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产权所有者向其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对其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控、指导,并对他们的任免、调遣、考核、奖惩、工资和福利待遇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委派会计既可能来自派出机构,也可能从社会上公开招聘,还可能从下级单位选出。会计委派制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会计主管等形式对下级单位进行财务工作管理和控制的直接管理式;另一种是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各级单位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以提高管理效率。

一、会计委派制的理论基础

1.会计委派制起源于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其产生的基础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不对称两个方面。信息不对称认为人拥有更多私人信息,如:人自身的素质、能力、努力程度、公司盈利的上升或下降是否是由于人的能力或努力程度等信息;而委托人能够了解到的有关人的信息是有限的,委托人处于信息劣势。利益不对称认为委托人和人存在利益冲突,人有通过不可观察的行为来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动机。由于信息和利益不对称,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表现为工作不作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由于委托人在签约前并不知道潜在的人的才能,通常会按照人的平均薪酬出价,这样会表现为平庸人才驱逐优质人才的逆向选择发生。

2.会计委派制是经济监督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传统的会计管理体制中,会计人员是基层监督者,被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部门的领导,由于单位负责人位于领导和管理的高层,对单位经纪业务具有决策权和执行权;会计人员既要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受制于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各种利益直接由单位负责人掌控,并与单位存在共同利益,因此,实践中的内部会计监督很难保持其理论上的刚性。2001年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冯淑萍认为试行会计委派制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会计委派制作为制约法人财产所有者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会计管理体制,一定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它是经济监督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间的博弈分析

会计委派制是由委派主体、受派单位、委派会计等三方关系构成,其中委派主体与受派单位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委派主体与委派会计与是委托关系、委派会计与受派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就是说,会计委派制可以理解为拥有所有权的委派主体以某种形式向具有经营权的下属单位委派会计并对其进行监督的制度。由此可见,委派制度执行的效果如何完全取决于于委派会计和受派单位间的博弈,博弈双方可以在较量中得到不同的利益,组成博弈的双方。委派会计有两种选择,即监督和不监督;受派单位也有两种策略,即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和提供真实会计信息。
假定各自双方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时,不知道对方的行为选择。对于委派会计而言,监督可以获得物质或精神奖励(U1),不监督或监督无效如果被发现会遭受委派单位的惩罚(F1),监督有效会比不监督或监督无效会付出更多精力和劳动(C1),当然U1-C1>0;对于受派单位而言,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获得收益表现为非法收入或不合规费用的开支(U2),假设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通常会付出贿赂委派会计的合谋费用(H1),而且如果被抓住就会受到各种形式的惩罚和制裁,如:罚款(F2)、精神或信誉受到的处罚(C2);在委派会计监督有效的情况下,U2通过对上述博弈矩阵求解,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
1.假设委派会计不监督不会被发现,即不会遭到处罚的情况下,委派会计是否选择尽职尽责地监督,即所谓的不“偷懒”取决于监督获得的奖励扣除多付出的代价是否大于从监督对象方取得的贿赂收入,即U1-C1是否大于H1。

2.假设委派会计不监督会论文导读:

被发现,无论受派单位提供何种会计信息,委派会计通常会选择监督。因为在不监督被发现情况下,委派会计不但被没收贿赂收入,而且会遭到委派单位的惩罚(F1);而在监督的情况下委派会计会得到额外的收入U1-C1。
3.受派单位提供何种会计信息,取决于委派会计监督有效与否,在不监督或监督无效时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不监督或无效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4.尽管受派单位在作出行为选择时并不知道委派会计如何选择,但是在制度不健全或者健全但执行无效的情况下,受派单位可能通过观察委派会计的价值趋向、思想、心理等因素,选择是否贿赂委派会计,进而作出行为选择。

三、完善会计委派制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立健全与会计委派制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如:选拔任(聘)用制度、述职制度、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奖惩升迁制度、轮换轮岗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培训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通过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考核和监督。二是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正确处理好委派会计、委派单位与受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委派单位应经常与受派单位联系,及时宣传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以及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使其知法守法,并在实际工作中支持委派人员工作;委派会计应积极帮助受派单位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会计委派制的认识。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让受派单位负责人深刻理解实行会计委派制重要性,提高认识,消除疑虑,积极配合委派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帮助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支持会计人员参与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派高素质的委派会计,并加强后期继续教育

一是委派部门可以通过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选拨一批职业道德高、学历水平高、技术能力高、证书多、经验多、阅历多组成的财会专家人才作为委派会计;二是委派部门应当强化委派会计的后续管理工作和培训,注重建立继续教育制度,使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法律、政策水平,以提高委派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2.立切实可行的委派会计激励、考核、约束和惩罚机制

第一,为防止委派会计偷懒,委派单位应当分析其需求的差别,根据差别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引导财务人员全身心地投入到财务工作中。第二,委派单位应当根据委派会计人员的责、权建立量化的考核标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政治素质和协调能力等,并据此作为奖励、晋级、升迁的依据。第三,建立对委派会计的定期回访、定期汇报、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约束制度,防止委派会计为违法违规行为开绿灯,滋生安逸思想和新的腐败行为。第四,建立适当的惩罚措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委派会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惩,最大限度的减少“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冯卫东,胡兴国.对于试行会计委派制若干问题的认识[J].财务与会计,2001(5).
项锋.对会计委派制的思考[J].会计之友,2004(3).
[3]袁丽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的探讨[J].财会研究,2003(8).
[4]财政部会计司,监察部编.会计集中核算——会计委派制实践[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4). 源于:免费论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