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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消费者权益论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学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125 浏览:22450
论文导读:外包存在泄密现象。有的金融机构在实施业务外包过程中忽略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导致泄密现象时有发生。(四)侵害消费者征信权益金融机构侵害借款人征信权益的问题较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盗用身份信息放贷,损害他人信用记录;二是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三是滥用信用报告瑕疵而拒贷;四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摘 要:金融消费者概念作为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和关注。近年来,伴随着我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不断繁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分析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对于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和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现状;完善建议
1008-4428(2012)12-75 -02
金融消费者并非一个普及的概念,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务层出不穷,并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金融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引起越来越多人们的重视。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机制不完善,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时有发生,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要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必须明确消费者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这一规定对“消费者”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目前,金融领域的消费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消费,包括存款、贷款、结算、担保、金融理财等。二是特别性金融消费,包括以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特别类金融产品交易为核心的消费。三是金融衍生产品消费。
关于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对以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消费理论界没有争议,但对特别性金融消费和金融衍生产品消费是否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理论和实务界认识不

一、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可否将高风险的投资性消费纳入金融消费者范畴。

综合专家学者的各种定义,本文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市场上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包括投资风险产品的自然人。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由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制度、机制没有随着金融业的迅速发展而相应的建立起来,在生活中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侵害消费者安全权

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但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的情形比较少,而财产安全权则常常会受到侵犯。如ATM 机取出、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的存款账户、股票账户等资金的安全,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等。

(二)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金融产品或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受到的侵犯相当严重。主要表现为: 虚假宣传、风险提示不够; 收费依据不充分、不透明;涉及权利义务变更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

(三)侵犯消费者隐私权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在银行业中较为普遍,主要表现为:一是客户信息收集方面。实践中存在着收集信息范围过大,要求客户提供与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信息等情况。二是客户存款信息保护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对于客户存款信息保密规定的过于笼统,无法规范对客户存款信息保密的具体行为。有些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违法为他人提供另一方的存款信息。三是金融机构业务外包存在泄密现象。有的金融机构在实施业务外包过程中忽略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导致泄密现象时有发生。

(四)侵害消费者征信权益

金融机构侵害借款人征信权益的问题较严重,主要表现为:一是盗用身份信息放贷,损害他人信用记录;二是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三是滥用信用报告瑕疵而拒贷;四是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五)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实践中,金融机构多利用事先印制好的格式保险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许多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的现象。金融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有限及处于弱势地位等原因,大多数时候无法或者不能判断其中是否含有不公平或欺诈条款。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不完善;二是现行金融业基本业务规则制定的取向上偏重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三是行业自律机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用不够;四是金融消费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等等原因。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论文导读: (二)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仿效欧美国家的做法,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三)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西方发达国家行业组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可以通过制定关于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法律,强化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用。(四
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首先要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设立专门章节(下转第122页)(上接第75页)规定其权利义务,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其次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 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定《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的惩罚力度, 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 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又能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摘自:毕业论文工作总结www.7ctime.com

(二)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建议仿效欧美国家的做法,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

(三)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西方发达国家行业组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可以通过制定关于金融行业协会组织的有关法律,强化其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用。

(四)建立科学的纠纷处理机制

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强调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因此协商、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受到广泛重视。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化,降低诉讼成本,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

(五)提高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

要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开展长效的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作者简介:
王飞,南京大学。